重点是雇员的行为,而不是雇员本人。说一个人是个差劲的操作者和说一个人是个差劲的雇员,这其中有极大的差别。攻击面越宽,雇员也就越感到不得不进行反击。如果管理者把重点放在问题上而不是放在人身上,那么这个雇员就有可能把自己和问题分离开来并采取改正措施。虽然问题是雇员的问题,是归他负责的,但他本身并不就是这个问题。
重点是雇员的行动,而不是他的意图。老板无法证明雇员有没有尝试;他们能证明的,只是雇员没有成功。一个下属心里面是如何,是个危险的处所,不是管理者该窥视的地方。
管理者要避免总认为工作问题就是出于态度不端正的想法,这有两点理由。首先,因为过不了多少时候,意图是什么也就不相干了。其次,过分重视意图就会让注意力脱离了真正的问题?即工作上的缺陷。
重点是缺陷,而不是缺陷的原因。如果管理者总在设想或者是真的去调查,工作问题可能是什么造成的,这就是在给自己找法律上的麻烦,这麻烦可能表现在被诉歧视残疾,或侵犯隐私,或其他违法行为。
虽然法律可能要求雇主为某些残疾提供照顾,但这类义务只有当雇主知道残疾病情之后才出现。而法律主要是责成雇员向雇主提出需要照顾,而并不要求雇主主动询问雇员是否需要照顾。如果老板把重点放在缺陷而不是缺陷的原因上,就可以保证责任始终在雇员那里。
重点是公司的期望,而不是法律条文。一段孤立的外行的评语,几乎永远是不适宜的。雇主需要在人事方针原则上清除一切莫名其妙的法律条文,不仅仅在书面的业绩评估上应如此,而且还应该教育督察员这样去做。虽然法律问题不可避免地要影响有关人事的举动,但法律不应是凭空而来的。另一方面,法律也不应成为唯一的考虑,以至连业绩评估的主要目的都忘了?评估归根结蒂是为了提高业绩和生产力。
对于那些不对管理者进行培训的雇主来说,业绩评估好像是把双刃利剑。但如果能教育管理者,让他们遵循上述建议,则业绩评估可以成为非常有价值的工具,正是原来设计业绩评估时所预期的那样,而不仅仅是一年一度在雇员和老板之间上演的一出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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