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搞技术的,如果我不在同类企业中供职,我的技术就用不着,如果我不依靠这门技术,我可能就找不到工作。”这份令人头疼的保密协议让王先生犯愁。
到中关村一家著名IT企业工作的刘先生,最近是一百个不情愿地才签订了《保密协议》,因为该协议中不但含有禁止泄露商业机密的条款,而且同样包括“竞业限制”,即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定期限内,王先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受雇或从事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择业是天赋自由。”王先生指出了“竞业限制”的不当之处,他认为,从事IT业几年以后,未来发展的方向肯定与IT紧密相关,如果现公司不能给他广阔的发展空间,跳槽到别的IT公司理所当然,《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实际上是打着保护商业机密的幌子剥夺了员工择业的天赋自由。
这是不公平的。”王先生愤愤地说。
职保密应该付费
然,许多人已经开始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市场竞争中,企业对自己所掌握的特定技术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无可厚非,但离职员工的权益同样也应得到保障。”刘俊海说。
俊海指出,员工在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时,对竞业禁止条款要有所注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竞业的期限要合理;在竞业期限期间,企业要给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认为,竞业的期限在3年是比较合理的,而且比较公平。期限太短对企业会不利,期限也不应过长,特别是对高科技企业来说,由于企业技术的发展很快,产品开发的速度也快,没有必要。
一个就是有关经济补偿费。因为员工已经对企业做出了承诺,有了妥协和让步,在一段时间内不搞同类的竞争业务。如果企业不予经济补偿,又不让其从事同类的竞争活动,而其他营业活动员工又开展不了,就无疑于把员工逼上不公平的局面。所以,企业一定要给予员工一旦由于找不到工作而造成损失的补偿。而且,即使有的员工能够找到第二份工作,也要付出更大的辛苦。
实上,有的地方已经出台了保障离职人员利益的相关政策。深圳就有规定说,签订协议的员工离开企业后仍需负保密义务的,企业应给员工支付保密费,保密费的数额由企业与员工协商决定。如果该技术已经公开或者企业不按保密协议支付保密费,双方的保密协议即在员工离职之日自行终止。
关村的一家高科技企业与软件工程师余真今年1月签定保密协议时,就明确规定了保密付费的条款,协议上就是这样写的:xxx一年内不得从事相同的工作,公司每月付给xxx离职前工资的50%作为补偿。
俊海认为,“高科技企业的保密条款加入付费的内容,这对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企业的竞争力是有积极作用的。”他指出,“在保密期间内原公司支付保密费将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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