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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总监CHO.ICXO.COM (2004-04-28 14:34) CHO频道今日最新资讯

              辽宁省2002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在认真总结近几年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2002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工作方案。
    一、选拔数量和津贴数额
    1、2002年国家分配给我省的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控制指标参考数为2001年实际批准人数的80%。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由国家一次性发给人民币1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选拔范围和对象
    1、选拔范围:全省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事业单位,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
    2、选拔的对象: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
    3、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干部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不予推荐。

    三、选拔条件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发展我国科技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专家、学者。
     2、在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方面有创造性成果,曾获国家自然科学三等奖、国家发明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项目主持人;如获奖等级略低于上述奖励,必须是两项以上奖励的项目主持人。
     3、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为省内同行所公认。
     4、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教学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为省内同行所公认或获得国家级教育成果奖的项目主持人。
     5、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人,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很大,其业绩为省内同行所公认。在防治“非典”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6、在社会科学中,学术造诣高深,成绩显著,在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是某一重点学科的奠基人或带头人,中央、国务院主管部门授予的最高奖励的获得者。
     7、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某一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奠基人或带头人,国务院主管部门授予的行业最高奖励的获得者。
     8、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四、选拔程序和有关事项
    1、2002年全国的选拔人数比2001年的人数相应减少,省对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不下达控制指标参考数。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在上报人选时,要坚持条件,认真考核,从严掌握,宁缺毋滥。
    2、沈阳、大连两市的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工作自主进行,有关材料在报送国家人事部的同时,报省人事厅备案。
    3、省直各部门和各市的选拔工作要在各有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认真听取同行专家的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推荐人选。除涉密人员以外,报送前要在本地区、本行业范围内进行公示。省直部门由部门党组审定,各市由市委、市政府审定,然后由所在单位或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将有关材料和公示结果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将组成专家进行评定。
    4、在科研院所、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同志如作为选拔对象,应由上一级干部主管部门负责推荐。要严格按照专家选拔的范围、条件推荐人选,确保选拔质量。
    5、被推荐人要填写《专家登记表》、《200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各一式六份。1000字以内的综合事迹材料和附加能说明贡献情况的有关材料各一份(用A4纸打印和复印)。在填写《一览表》主要业绩栏时,一定要写清所获奖励的项目和奖项名称、证书编号,书籍和论文数量以及创造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情况。字数要控制在150字以内。要以WORD文档的形式,报送填写的《一览表》软盘或发电子邮件至liac1968@yahoo.com.cn。各市人事局和省直人事部门对获奖证书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后加盖印章,经主办人员签字后上报。申报材料要加盖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印章。

    五、时间要求
    2003年9月20日之前,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市人事局要将有关材料报送至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处。9月20日至10月10日,省人事厅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并上报省政府审定。10月15日前上报国家人事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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