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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事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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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项目名称: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审核类) |
| 审批项目编号:BJXSCRS002—2002(北京市行审C类人事002—2002年) |
| 审批项目依据: |
| 1、《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高级知识分子发放特殊津贴的通知》(人专发[1990]6号) |
|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 |
|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 |
|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
| 审批总时限: 55个工作日(总时限不包括上级审批时间)。 |
| 审批程序: |
| 一、受理 |
| 条件: |
|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
| 1、选拔推荐情况的综合报告。内容为综合描述本单位开展人员选拔推荐工作情况及参加评议的专家名单(依据国家人事部当年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文件); |
| 2、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一览表、统计表。需按人事部统一要求的格式制表(依据同上); |
| 3、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专家情况登记表》、《专家贡献及成果事迹说明》、成果证明(依据同上)。 |
| 标准: |
|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
| 时限:5个工作日。 |
| 二、审核 |
| 标准: |
|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
| 2、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应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依据国家人事部当年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文件); |
| 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依据同上): |
| (1)为发展我国科技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专家、学者; |
|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是某一学科的奠基人或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或是研究成果有创造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认可,并达到国际领先或先进水平者; |
| (3)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
|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某一重点学科的奠基人或带头人; |
| (5)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
| (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用该理论或方法教书育人成效显著,为同行所公认。(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中人员的推荐人选一般应具有“特级教师”称号); |
| (7)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在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改造中有重大突破,在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方面,在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中,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
| (8)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有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很大,其业绩为同行所公认者; |
|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某一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奠基人或带头人; |
| (10)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
| 时限:20个工作日。 |
| 三、审定 |
| 标准:同审核标准。 |
| 时限:5个工作日。 |
| 四、批准 |
| 标准:同审定标准。 |
| 时限:5个工作日。 |
| 五、上报 |
| 工作标准: |
| 1、及时上报市政府,按时上报人事部; |
| 2、制作的上报材料完整、正确、有效; |
| 3、留存归档的上报材料齐全、规范。 |
| 时限:10个工作日。 |
| 六、告知 |
| 工作标准: |
| 1、及时向申办人告知审批结果; |
| 2、告知内容完整、正确、有效。 |
| 时限: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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