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的相关解释今天出台。上海事业单位聘用的持《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入才也同样适用《聘用合同办法》。
2003年1月10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了《聘用合同办法》,对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终止等制定了相应规范。但是,事业单位在操作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一些具体的应用问题,因此出台该解释。
根据相关解释规定,工作年限累计达25年的员工可要求签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但订立了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并不意味着有了铁饭碗。如果受聘人员不适应工作要求,单位可以终止合同,如果受聘人员既不适应工作要求又不符合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通过内部退岗休养、内部待岗等方式处理。此外,有关医疗期间待遇的规定也备受关注。
按照上海市人事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朱达明的说法,上述规定将和上海市事业单位的所有固定制职工产生联系。
“目前上海市的事业单位已经不存在没有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固定制职工。”朱达明说,“截至今年6月底,除正在申请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的单位和将要转制改企的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外,上海市8300家地方性事业单位中92%已经实行了聘用合同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