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的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企业、事业单位取得的所得,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纳税人按月或按次领取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各种演出与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劳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的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或转让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专有技术使用权以及其“特许权利取得的所得。提供或转让著作权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房屋、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房屋、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规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实物应按取得时的市场价格折算金额。有价证券按票面价格计算。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按税法规定纳税:
1.个人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由其负担的所得除外。
2.个人将中国境内财产出租给租用者取得的所得。
3.个人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它财产取得的所得。
4.个人提供或转让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种特许权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