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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大病可延长医疗期吗

人力资源总监CHO.ICXO.COM (2004-12-31 09:58) CHO频道今日最新资讯
  读者阿力2001年11月进了本市一家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时间为2002年1月至12月)。但不幸的是去年2月份他被查出患了大病,3月份马上进行了手术,并一直放、化疗至今。前不久,单位书面通知他,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订。然而,他的身体并未康复,放、化疗还得继续,对此,他非常着急委托家里人来阿华接待室询问:患大病的职工医疗期至少有24个月,是否确切。



  患大病的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上班,是否可以可延长医疗期呢?



  所谓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对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作出了规定。根据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劳动者的医疗期是按本人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的。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从你的来信中可以看出,在去年一年的合同期中,你用于治病休息的医疗期已超过10个月。



  市政府的这项规定还明确,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上述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但是,因为阿力的合同是在2002年5月1日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前签订的,医疗期按照当时的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他的医疗期应当按《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来计算,即: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3个月。但是《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也规定:“劳动者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仍不能恢复工作,需要继续停工医疗的,应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因此,阿力应当要求公司给他到区或市的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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