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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试用期”成为“侵权期”

人力资源总监CHO.ICXO.COM (2005-01-12 11:44) CHO频道今日最新资讯
  把“试用期”变成了“剥削期”,肆无忌惮地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记者近日调查了解到,这种情况,在成都市已经非常严重。

  

  工作三月没有工资

  

  打工妹刘丽是第四次讨工资了,从经理办公室出来,她眼里噙着泪水。刘丽是三台人。去年7月她一人来到成都,很快就在成都的一家海鲜餐厅找到了工作。刚来餐厅的时候,经理爽快地向她口头保证:每月工资400元,按月发。

  

  “当时也没多想。”一个月很快过去了,工资没有兑现,但碍于面子,刘丽没有吱声;两个多月过去了,工资还是没着落。迫于无奈,刘丽提出工资的事。领班告诉小刘,餐厅规定有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作为“保证金”扣在老板那里。工作辛苦,工资低,还领不到,刘丽对这家餐厅失去了信心。让她没想到的是,打算辞工时,领班却拒不发放工资,并称这是店里的规定,试用期内辞工的不退“保证金”。

  

  无奈之下的刘丽,只好到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面对劳动监察人员,这家餐厅的经理称,为了维持员工队伍的稳定,他们一直都这么做。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调查了双方的情况后告诉记者,根据有关法规,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依照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450元。不准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双方没签用工合同,试用期不仅不存在,还得足额发放工资。按照刘丽的情况她随时都可以提出辞职,扣发工资和“保证金”是违法的。

  

  “试用期”成“侵权期”

  

  “有的用人单位把我们当成了廉价劳动力,有时候我们的利益即使受到损害也只有忍气吞声,而且这种现象并非个别。”这是近日记者在采访时,几个有过“试用期”打工经历的外来工对记者的讲述。

  

  据了解,成都高新区一家较有名气的饭店,一次便招聘了80名服务员、洗碗工以及收银员。招聘时宣布试用3个月,期满加薪。然而不到3个月,大部分招聘来的员工却被解雇了。这家饭店随后故伎重演,再招一批以补其缺。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利用试用期来盘剥廉价劳动力的做法,近来有增多的趋势。那些解雇员工的所谓理由大多来自招聘单位的苛刻条件,比如规定节假日不得休息、不得请假等等,至于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等更是无从谈起。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有相当数量的打工者都有过“试用期”被辞退或被欠薪的经历,却很少有人有维权意识。大部分人认为干这种临时工没必要签合同,嫌太麻烦;还有人说,需要维权的只是那种领不到工资的人,至于一些拖欠工资,或单方面变更协议的情况都不是什么大问题,没有必要把事情弄大。

  

  据介绍,不少单位把对员工的“试用期”变成了“剥削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部分餐饮服务行业为了降低人工成本,利用求职者想急切上岗的心理,在劳动者“试用期”上玩花活。用人单位往往以“试用”为由,想尽办法延长员工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并在试用期快结束时找个借口把员工辞退,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关人士指出:试用期的长短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如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和正常工作时一样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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