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天是某中美合资公司发工资的日子,公司经理满怀歉意地说:“对不起大家了,因为合资外方在美国出了点事情,公司被冻结了银行账号,暂时无法发放工资,请大家谅解,公司会尽快解决问题,半个月内把工资如数补发给大家。”员工们议论纷纷。直到20天后,员工们才各自领到八百元,远不到个人工资标准,而到了第二个月发薪日,公司经理又是一番解释,表明美国那边仍然没有解决问题,公司的账户还被冻结着,又只发给员工们每人八百元。员工们纷纷失去了上一次的耐心,一齐指责公司随意拖欠员工工资,违反劳动合同,侵害员工合法权益。而公司经理也不敢再向员工作出“半个月内把工资如数补发给大家”的保证,劳资双方矛盾逐渐激化。群情激愤的员工们派出了代表与公司谈判。公司一方面由于账户冻结无法马上补发员工工资,另一方面又担心仲裁败诉,一时间陷入了尴尬的境地。
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须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这家企业确实有拖欠员工工资的问题,但本案的核心在于该公司是否属于无故拖欠员工工资。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还规定了不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几种情况,如用人单位遇到了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等。也就是说,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间限度内延期支付员工的工资,而确定企业是否属于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有无正当理由或是否故意不按时支付。从本案的情况看,该公司由于合资外方的问题被冻结了银行账号,应该说这并非公司主观上故意拖欠员工工资,公司账户被冻结是公司无能为力的,其无法支付员工工资有正当的客观理由,而且公司在账户资金全部冻结的情况下仍为员工发放八百元的生活费,并同意尽快想办法补发拖欠的工资,说明该公司对员工是负责的,员工也应当对公司的困难予以理解。因此,本案中某公司只需在具备补发工资条件后及时补发员工工资,而不必支付因“无故拖欠工资”而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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