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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实习团”,还是“打工队”?

人力资源总监CHO.ICXO.COM (2005-01-25 09:15) CHO频道今日最新资讯
  湖北省黄冈职业技术学院的158名在校大专生千里迢迢赶到深圳一家电子厂实习,没想到实习所干的工作就是不停地机械性地重复同一动作,而且每天至少要干11个小时。学生们认为,这种卖苦力的实习没有意义,感觉上当受骗了。校方对此反驳说,学生眼高手低,没有吃苦精神,而且警告学生“谁离队,处分谁”。而厂方说,他们通过一家劳动服务中介机构与学校达成了实习协议,协议规定,学生每星期工作6天,每天工作11个小时(加班除外),工资每天23元。厂方免费提供食宿。



  看了这个消息,一个疑问马上映入我的脑海:这是实习吗?



  第一,实习为什么要通过劳动服务中介机构?劳动服务中介机构是专门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牵线搭桥的,通过它们形成的应该是正常的劳动关系;而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不形成正式的劳动关系,学校和学生联系实习不应该通过劳动中介机构。第二,实习为什么还有工资?实习是到实际工作中学习,他们在实习过程中一般都是在正式工作人员的带教下干一些辅助性的活儿,不能要求他们像正式工作人员一样独立地工作。实习生是来学习的,而不是来谋生的,所以实习一般没有报酬。



  当然,实习生实际上具有两种身份:既是学生,也是劳动者。由于作为学生代理人的学校与实习单位要达成实习协议,这实际上是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所以,实习期间的大学生也应该受劳动法的保护。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很显然,这家电子厂的工时制度是违法的。据报道,实习协议长达两个多月,如果以每周六个工作日、每天被延长3个小时工时计算,这些实习生每月加班时间多达70多个小时,超过“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法定最高标准一倍。本来,所谓“延长的工时”就是“加班”,然而,该厂在11小时之外,还“加班除外”,这更是错上加错。



  实习生首先还是学生。作为实习单位,即使是有“特殊需要”而加班,也不应该把实习生安排在内;而作为学校,更不应该容忍学生遭受非法的对待。然而,那个不合法的所谓“实习协议”就是学校和工厂签订的,而且当学生们提出抗议时,学校也“坚决”地站到了工厂一边。学校的这种做法显然与实习生代理人的身份严重不符。那么,学校为什么“胳膊肘往外拐”呢?学校或老师与实习单位会不会达成了某种交易? 这不禁让人想起了东南沿海一带正在蔓延的“民工荒”。据报道,珠三角、闽东南等地区的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正在为招不到工人而发愁。而深圳的这家电子厂就是一家劳动密集型的工厂,从其对实习生的“透支性用工”来看,很可能就在“民工荒”之列。假如真的这样,实习生的到来可以说“小雨来得正是时候”。而学校愿意出中介费找劳动服务中介公司的做法,则显露出了“务工”(而不是“实习”)的迹象。那么,学校会不会把实习生当成打工仔“卖掉”呢?



  反正,黄冈职业技术学院的这个“实习团”,我越看越像是个“打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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