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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也不能乱来!

人力资源总监CHO.ICXO.COM (2005-01-27 09:46) CHO频道今日最新资讯
  现在企业用工中试用期违法的情况屡见不鲜,一些用人单位误以为试用期只是试用,没有法律保护,于是向劳动者提出的待遇随心所欲;劳动者由于初到单位,有时为了保住工作,往往想着媳妇熬成婆,也不敢提出。如果单位在试用期中解雇员工,矛盾就会激发出来。



  莉莉是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由于大学毕业生连年增长,就业形势不容乐观,所以当她找到一家国有大型电信企业的工作时非常高兴,连待遇都没有详细问就开始了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就是人力主管说“你来做吧”。可是进了企业之后才发现,该国有企业等级制度森严,刚进去的莉莉不仅连个桌子都没有,报酬也只有400元。当3个月试用期快到时,企业人力主管和莉莉说她试用期不合格,公司决定不与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了。



  莉莉很苦恼,在网上寻求帮助时找到了劳动法苑网(http://www.laodongfa.com),在网站专业律师的指点下,莉莉又觉得有了希望。



  专业律师指出,我们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对于试用期的概念只有一个,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所说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所有其他法律法规中提到的“试用期”都是对其的详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劳动部又有多个文件对试用期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强调,如一九九六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换句更加清楚的话来说,没有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就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试用期,只不过是借了一个名头罢了。莉莉并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公司叫她去什么试用期根本就是无稽之谈。由于确实发生了劳动关系,缺乏劳动合同,那莉莉这一段所谓的“试用期”内实际上是事实劳动关系。



  此外,公司给予莉莉的试用期工资仅仅才400元,这还不到莉莉所在的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员工为单位提供了了正常的劳动,单位给予员工的报酬就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一些城市对于这个问题更是有详细的地方规定,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一项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莉莉还可以问企业要回自己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



  当专业律师问到社会保险金的问题时,莉莉更是茫然不知怎么回事。专业律师提醒莉莉,即使是在试用期内,员工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现在很多企业在招收试用期人员时都忽视这一步,甚至说试用期正式录用后再帮员工补缴。这无形中就脱逃了试用期后认为不合格的员工的社会保险金。这些做法都是于法相悖的。



  劳动法律法规是一套比较纷繁复杂的体系,仅试用期的问题就可以说好久。在遇见劳动人事关系变更时,去劳动法苑网

(http://www.laodongfa.com)看看,员工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企业则可以更加合法地处理与员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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