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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范与《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有“矛盾”之处

人力资源总监CHO.ICXO.COM (2005-06-22 16:57) CHO频道今日最新资讯
  ■特别提醒

新规范与《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有“矛盾”之处
北京用人单位须特别注意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91号令)规定,如果劳务双方被认定是事实劳动关系,但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想解除劳动关系,而劳动者表示不同意,用人单位就必须按劳动者的要求来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合同期限至少是一年的时间。

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新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可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协商也达不成一致,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事实劳务关系的要求,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韩智力主任提醒说,国家的规范性文件效率低于北京的法规,不能用劳动部的新标准代替北京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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