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竞争加剧,跳槽已成平常之事。但是,如果一个人在企业负责技术工作,又跳槽到同行业甚至家族企业中,设计生产同类产品,就有可能惹上侵犯商业秘密的官司,受到上一家雇主的干涉和限制。
案例
墨汁配方引发商业秘密之争
中华老字号一得阁生产墨汁,其技术副厂长高某的家属也开了家公司生产墨汁。这个副厂长是这家公司的大股东,不久便跳槽到了家族公司。一得阁状告高某及家族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并索赔经济损失。日前终审判定:高某及家族公司不得参与墨汁生产,且赔偿一得阁3万元经济损失。
关键词
技术专家、商业秘密、跳槽、竞业禁止
法官审案
高某从1978年至2003年在北京一得阁墨汁厂工作,曾担任主管技术的副厂长,主管墨汁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及生产车间的设计,2001年被聘为副经理。
2002年,北京某文化艺术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是高某的配偶,这家公司最大的股东就是出资20万元的高某。几个月后,公司从一家碳黑厂购买了碳黑(一得阁墨汁厂在上一年就从这家厂购碳黑生产墨汁),年底便出品了墨汁。2003年5月,一得阁与高某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一得阁认为,一得阁的墨汁配方及生产工艺等,是其商业秘密,高某泄露了一得阁生产墨汁的商业秘密,与一得阁形成不正当竞争,造成一得阁经济损失。
2003年7月,一得阁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高某及文化公司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两被告辩称:公司生产的墨汁是他们独立开发研制的产品。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方侵犯了其商业秘密,更无证据证明被告方的墨汁配方、生产工艺与一得阁相同。
一得阁提供了证据:一得阁墨汁和中华墨汁在1996年5月被列为北京市国家秘密技术项目,保密期限为长期。一得阁墨汁厂生产的上述墨汁均在生产配料通知单上加注了“秘密”字样,在实际生产中还采取了主料、辅料分开的办法对墨汁配方进行保密。法院认为,原告对墨汁配方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其墨汁配方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带给一得阁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特征,应作为商业秘密依法受到保护。
对被告高某、某文化艺术公司称其墨汁配方是独立开发的说法,法院不予支持。作为一个没有专门技术人员的新企业,要在短时间里生产出高档的墨汁产品,没有现成的墨汁配方是不可能的。结合高某在与一得阁解除劳动关系前,以最大股东身份参与组建某文化艺术公司的事实,法院认定,被告高某违背了保守原告一得阁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可避免地向另一被告某文化艺术公司披露了其掌握的一得阁的墨汁配方,该公司非法使用高某披露的墨汁配方进行生产,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法院一审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原告的商业秘密解密止,被告高某不得披露其掌握的原告的商业秘密,亦不得参与墨汁产品的生产;被告北京某文化艺术公司不得披露、使用被告高某向其披露的原告的商业秘密,停止生产、销售墨汁产品;并将其库存的墨汁产品交法院予以销毁;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05年9月9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