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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党章学习心得体会(二)

人力资源总监CHO.ICXO.COM (2007-03-12 17:03) CHO频道今日最新资讯

  然而,党员权利与党内权力之间的关系在党内制度体系中还没有明确规定。在理论上党员是党内权力的主体,党内有党员选举授权的制度安排,但党内选举制度的不健全实际上限制了党员的民主权利。并且,党内缺乏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质询、审计、罢免的制度安排,因而一旦选举授权后,党员便事实上难以有效制约领导机关和党员干部。

  党员应该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党内事务包括党内重大决策。但是,在党内制度中对党员权利只有原则表述而无明确的程序规定,结果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就成了领导征求意见“发扬”民主的体现,而不是党员自身不可剥夺的权利。而“发扬”民主的范围、方式及内容则由领导确定,党员权利自然虚化。

  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置于全体党员的监督之下,党内制度也明确规定了“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但是,党内制度又规定党内领导机关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党内纪检委在党的领导机关领导下履行监督职责,并且用了相当大的篇幅表述,而对党员和党代表在党内监督的责任与权利规定则很原则。结果,看起来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明确的,但谁来监督他们却不明确,党内监督的主体是虚置的。

  党员权利不容侵犯、不可剥夺,但实际上在一些党组织内,党员权利较难得以充分实现,普通党员在遭遇党内权力的不公正对待后,也难以及时得到权利救助,即便是在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出来后,也难以切实作到保障党员权利,所以一些党内干部强调要求党员履行义务多而重视保障党员权利少。

  党内监督从根本上说就是依据党章规定,实现党员权利对党内权力的制约与限制,防止党内权力活动违反党规党纪。党内监督的实质是党内民主。归根到底,要很好地维护党章不能只靠纪检委,而必须靠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实现党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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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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