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分发邮寄
(一)局属各单位、各股室向外发寄文件和资料,一般由承办股室(单位)自行发寄,向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县委办、县政府办发送的文件和资料,交局办公室统一发寄。
(二)以快件、挂号和特快专递以及特种挂号方式寄发文件时,须由局办公室统一发寄。
第六条 收发传阅
(一)收到文件后,必须由局办公室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呈局长阅批后,局办公室送分管局领导阅签后,再交有关股室办理和传阅。急需办理的文件在送主要领导阅示后,应及时送股室办理。
(二)机要文件只限于相关局领导和相关股室传阅,严禁扩大阅文范围,防止文件丢失,内容泄密。机要文件由办公室编制专门收发编号,单独管理。
(三)局领导成员阅文由办公室送阅。
(四)加快阅文速度。非特殊情况,每位领导阅文时间不超过两天。
第七条 归档立卷
(一)文件归档、立卷工作由局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实行平时归档与次年初立卷归档相结合的办法。
(二)上级或同级来文已经由各股室办理完毕的文件,可以逐月、逐年清退到办公室,也可以在年度终了时一次归档,但必须防止积压散失;机要文件要由办公室随阅文随收回,不得放到股室存放。局属各单位、各股室凡以局名义发文和有关资料,应留二份打印同原稿交办公室存档;各种发文必须在原稿领导签发处加盖单位公章;发文原件不合规定要求的,由各自负责修改后交办公室归档。
(三)变换工作岗位时,必须将经手和保存的文件、材料等档案资料移交清楚,个人不得带走、销毁和失密;否则,离任后造成后果将追究有关责任。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印章是行使财政职能权利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为切实加强印章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须盖印的各种载体,必须有局领导、有关负责人的签字和注明年月日,方可用印。
第二条 除县局的正式文件、正式报表外,其余各种文件、证明、上报材料等用印后,都必须在《用印登记本》上逐条进行登记以备查。
第三条 未填写实际内容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证明不得用印。
第四条 使用印章应在局办公室内,未经局长批准不准将局机关印章携带出机关以外使用。用时必须由印章管理人员执行,不得让别人代劳或由送件人自盖。
第五条 本局干部、职工因事办理有关手续需出具证明材料用印,应由分管局领导、单位(股室)负责人签具意见,方可用印。
第六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出现差错,视情节轻重必须追究用印人员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