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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空姐不辞而别构成违约 其父担保赔偿7万

人力资源总监CHO.ICXO.COM (2007-08-28 11:36) CHO频道今日最新资讯

  在东方航空公司担任空姐乘务员的丽丽(化名),因请假一事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构成违约。身为丽丽的担保人,她父亲变成了这一违约行为的实际“负责人”。近日,一起与劳动合同相关的纠纷案在静安法院得到调解,袁先生同意为女儿的违约行为向东方航空公司支付7万元,东方航空公司则为丽丽办妥退工手续。

  2003年11月3日,袁先生作为担保人认可其女丽丽与东方航空公司签订乘务业务培训协议,随后丽丽被东方航空公司送往香港国泰航空公司培训,期限为1年半。根据该协议,丽丽在完成培训任务后必须在东方航空公司服务8年,若因丽丽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年2万元。

  2005年5月13日,丽丽完成了培训,回东方航空公司工作。去年7月20日,丽丽突然向公司申请两年事假,此后又在未获公司应允的前提下突然从单位“消失”。同年9月20日,公司发出通知,要求丽丽必须在9月25日到岗,否则视为自动辞职。两天之后,这份通知果然起了作用,但此时出现的丽丽是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申请,而非恢复上班,双方遂于9月25日解除了劳动合同。

  去年9月30日,东方航空公司向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丽丽既未到庭申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仲裁委根据丽丽在东方航空公司实际服务期限,裁决丽丽需支付东方航空公司违约金13万元。后因该裁决得不到执行,东方航空公司又在今年6月14日,把丽丽的担保人其父袁先生告上了静安法院,要求袁先生代丽丽支付13万元以及300元仲裁费。在法官的调解之下,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之后,双方最终达成了上述调解方案。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李鸿光 葛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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