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农村低保,各地普遍建立起了地方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筹措渠道。自2007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了专项资金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各地普遍实行资金专项管理制度,严格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民政部要求农村低保管理部门要做到低保政策、低保对象、低保标准、低保水平四公开,让群众明明白白地参与到农村低保工作中来。
低保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在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为处理好低保政策与其他生活救助政策的衔接,发挥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整体效益,保证群众业已享受的福利待遇不降低,各地一般都规定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
同时,为减少资金发放环节,杜绝挤占、挪用低保金,国务院还要求各地加快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为低保对象建立家庭账户,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服务机构,直接、及时地将低保金发放到户,管好用好困难群众的“救命钱”,确保每分钱都发到低保对象手中。
循序渐进
防止优亲厚友 杜绝人情保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农村低保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标志着我们在追求“人人无饥寒”梦想的道路上,迈出了新的坚实一步。但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大,工作推进步伐不一等原因,实现“应保尽保”只能循序渐进,逐步落实。
目前,还有部分地区的农村低保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已经建立制度但与国务院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地区,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制度。虽然各级政府投入大幅增加,但还难以满足农村贫困群众的救助需求。反映在救助效果上,表现为救助范围偏窄、救助水平偏低,部分困难群众没有真正摆脱生活困境。
农村低保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建立,下一步工作重点将转到狠抓落实上来,尤其是要防止优亲厚友、徇私舞弊,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切实保障低保制度的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