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日前,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向社会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
此次公布的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10月,可在企业成本费列支。考虑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通知》同时规定,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通知》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将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每年6-10月期间,用人单位除发放高温津贴外,还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为保障长期从事高温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通知》将高温津贴标准扩大到非夏季天气从事高温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在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工作的,除应按行业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外,也应不低于上述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通知》同时要求,各级劳动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引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和企业夏季生产经营正常进行。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按照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精神,高温工作环境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减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