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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员工状告GE中国要求赔款

人力资源总监CHO.ICXO.COM (2007-10-24 09:54) CHO频道今日最新资讯

  今年1月,遭通用电气 (中国)有限公司(下称GE公司)裁员的员工周先生,为享受企业的“全球员工福利机制”,起诉法院给付存储在公司内部储蓄金及利息,要求公司归还属自己的福利储蓄金97760.09元及利息,支付赔偿金97760.09元,支付延缓退工补偿金2.6万余元和离职经济赔偿金23.99万余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由GE公司,支付周某迟延办理退工经济损失人民币432元,对周某其余的诉请均不予支持。

  2007年7月17日,已在GE公司工作了14个年头的周某将GE公司起诉到法院。周某称,从2003年11月起,在GE公司内部为激励员工更好地为公司努力工作,公司将员工部分工资储蓄存放公司内,存储金额由员工在公司认可的范围自行确定,公司按双方协议将支付员工同等的金额,并一同存储于员工在公司的储蓄账户内,该储蓄账户归员工所有。员工只有在自行提出辞职或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则收回三年内由公司支付的金额,作为员工未履行长期服务的赔偿金。强调在员工无过失的情况下,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的金额作为赔偿金,并归还员工储蓄账户内所有金额。自己在收到公司发还的储蓄金后发现,该公司非但未支付该项赔偿金97760.09元,反而还克扣了自己账户内的储蓄金97760.09元和利息2886.43元。

  法庭上,GE公司辩称,在与双方协商不成下才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关系,并在2月28日支付了周某的经济补偿金和退工单,因自2月9日至2月28日间相隔了春节,并没有给周某造成实际损失。认为储蓄奖励机制是公司含有激励员工福利性质,不是周某的收入部分。作为周某个人的储蓄部分,已经全额作了归还,公司的储蓄部分需按公司规定发放,对周某的主张部分则不认可。

  法院认为,本案涉诉的储蓄福利,并非是国家强制性的福利,而是GE公司对全球职工实施的福利激励机制。该福利部分能否领取,应根据公司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即使周某未阅读过员工福利网站上储蓄计划,根据周某提供的福利特刊载明,在他离职后,无法得到未期限的保留期公司出资金额。周某无法提供与公司还存在发放储蓄金的另外其他解释,本案之诉请法院难以支持,遂法院判决由GE公司支付周某迟延退工损失432元。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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