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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成为员工的烫手山芋

人力资源总监CHO.ICXO.COM (2007-11-08 10:17) CHO频道今日最新资讯

  根据有关媒体报道,国务院法制办于11月5日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这是自1991年国务院制订的《关于职工休假的通知》以后的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意义重大。内容更加符合当前实际情况。时间整整跨度十几年时间。当时这个规定确实符合实际情况需要,随着对外改革开放,外地员工增多,此项规定明显不适合现代社会的需要。要求修改的呼声很高,终于开始让国务院法制办开始重视并实施。此次意见稿具体规定了年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对于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正常规定安排职工休年假的,除应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此次修改的职工带薪休年假是继劳动合同法以后的对劳动者的又一个福音。可能企业又在开始想办法来应对了。其实,这种职工带年薪休假的规定在企业里面如果不采取强制执行的手段,根本行不通。很多外企不用法律明确规定,每年都有自己的内部家规,让员工主动休年假。而一些中小型民营企业几年甚至十几年都不让员工休年假。一是对政策的无知,二是节省成本。无形的这个通知就成为一个对员工的烫手山芋。休假吧,老板不高兴,回来可能工作也没有。不休假吧,看见别人休假自己心痒啊!其实只要原因存在的原因是此项通知是缺乏钢性约束,操作性太差,让人很失望。始终觉得这是一张仅仅写在纸上的权利。很多职工都很失望。

  如何在这次修改中不让你失望,国务院法制办确实是花了大功夫,而且这是确实关系到员工得到实惠的地方。那种什么就业促进法,简直可以不用出台,搞的象就业宣言,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东西。大概这些立法专家知识太匮乏,简直可悲,国家花了那么多人力财力培养他们。本次征求意见也是继劳动合同法以后的第一次这样大规模的征求。笔者认为,要想把这项政策很好的实施和制订,必须1、细节上面下工夫。2、措辞要严谨,不要用什么可以等词出现,用必须就能让企业执行。可以这个词用在法律和政策上就容易让企业钻漏洞。3、对于休假天数应该按照工作1年到10年的,每年休假5天,依次类推。还有其他的婚假、丧假,探亲假也明确规定最好,如路费怎么报销等。

来源:价值中国
作者:刘新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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