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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新规禁用

人力资源总监CHO.ICXO.COM (2007-11-20 13:59) CHO频道今日最新资讯
【CHO.ICXO.COM编者按】招工信息应标明薪酬,“月薪面议”字样将禁止出现...

    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消息,《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首次明确,招工信息应标明薪酬,“月薪面议”字样将禁止出现;职介服务不成功的应退还中介服务费等。

    职介服务不成功

    应退还费用

    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职业中介机构须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发放的许可证方能营业,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应当和营业执照、职介许可证等一起在店内明示出来。《规定》还对职介场所、办公设施和资金作了限制,并明确要求“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规定》第五十五条特别指出,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否则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

    强查乙肝罚1000元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否则,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招工应标明薪酬不得面议

    按照规定,用人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

    另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在招聘信息中不得使用“月薪面议”等字样。而且,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来源: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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