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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权是职工基本权利 被迫加班有权拒绝

人力资源总监CHO.ICXO.COM (2007-12-05 10:40) CHO频道今日最新资讯
【CHO.ICXO.COM编者按】“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此外,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与劳动者协商...

   “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旧《劳动法》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单独拿出一章进行了严格规定,但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对上述内容却没有明确条款规定,因此有不少劳动者询问,如果发生了有关休息、加班等引发的劳动争议时,是不是就没有法律来进行规范了?

    昨天,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邹梦涵律师向记者表示,即将从明年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尽管没有对上述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但一旦发生,将仍按旧法处理。

    仲裁委:强迫工人加班,工厂有错

    在某纺织厂上班的钱某不服该厂对其作出的“厂内待业,停发工资”的决定,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工作,补发被剥夺劳动权利期间的工资补贴及福利待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申诉人钱某是被诉人某纺织厂的老职工,从事装订工作,因长期劳累,患有较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症。被诉人为赴任务,让职工连续多日加班,申诉人当月累计加班已达40小时。申诉人因劳累,腰病发作,遂向车间提出双休日不再加班,到医院检查治疗的请求。车间只同意其休一天。申诉人到医院就诊后,医生建议其休一周,并开出诊断证明。为了完成厂里的任务,申诉人只休息了两天就带病上班,并交了病假证明。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被诉人为赶生产任务,月连续加班达40小时,超出了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间的最高限定,且强迫申诉人在双休日继续加班。被诉人对申诉人因病未加班按旷工处理,让其“厂内待业”、停职检查达数月,并扣发其工资,只发部分生活费,致使申诉人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申诉人反映情况属实,被诉人做法错误,应予以纠正。遂判决,被诉人立即恢复申诉人钱某的工作,如果逾期不安排工作,应按月支付其全额工资和补贴及福利待遇;被诉人补发申诉人厂内待业期间的工资及种类补贴和福利待遇。

    律师:休息权是职工基本权利

    邹律师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因被诉人违反劳动法有关休息、加班等规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根据宪法和劳动法规定,休息权是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应予保障。即将于明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尽管没有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作出具体规定,但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的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

    据介绍,《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此外,其他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并且明确规定了延长工作时间的最高限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此外,法律法规赋予了劳动者拒绝加班的权利。”邹梦涵律师表示,“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全总:全面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保障职工权益

    中华全国总工会纪检组长、书记处书记张鸣起4日在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北京市总工会举办的“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法律咨询会上表示,近段时间以来,一些用人单位采取要求职工辞职、重签劳动合同或转为劳务合同等形式,违反和规避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这些做法侵害了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很坏影响。

    “出现这些问题,有些是少数人为了谋取自身利益,对法律进行曲解和规避,更多的还是对法律存在误读误解,因此,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使大家全面准确地理解法律至关重要。”张鸣起说。

    劳动合同法有五大亮点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作为专门从事劳动合同法律服务的律师,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这半年来特别忙碌。他认为,总体而言,劳动合同法有五大亮点。

    “首先,最大的亮点是,新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陆敬波说。如果有单位想钻这方面的空子,劳动者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如果有单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劳动者也有充分的救济渠道。

    其次,新法明确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并确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从现在的情况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占多数,新法实施后,无固定期限合同将成为主要的劳动合同类型。”陆敬波说。

    第三,员工的辞职权得到相当程度的保护,这是员工人身自由在劳动合同法上的具体体现。“新法明显扩大了员工辞职权限,即员工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陆敬波说。

    第四,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扩大了,这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单位都要按照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第五,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员工的保护。当前,不少劳务派遣员工被视为“二等公民”,造成的结果是用工单位、派遣单位赢了,员工和国家输了。新法就是要消除这种现象,实现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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