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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问题集(1)

人力资源总监CHO.ICXO.COM (2007-12-13 16:42) CHO频道今日最新资讯
        问题:新劳动法,关于企业要与员工签合同,但是员工不愿意签同时也不愿意办理离职手续,这种情况,做了什么规定?企业应该怎样做?
  回答:这是一个非常实践的问题,我们在实践的做法中往往会建议用人单位在第三人(可以是工会代表或者当地劳动所的工作人员)在场见证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仍然不签订,则按照其拒绝达成劳动合同关系处理。当然,前提是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只要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就可以辞职,企业留人的压力、用人的风险更大了,HR部门应该从哪些方面来应对呢?
  回答:由于法律的强性规定,劳动者要求辞职的权利收到扩大的保护。而对于劳动者这种提前30天的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因此,我们认为可能只能从公司文化和福利待遇,当然也包括人情(^_^)管理的模式来留人了,这一块不是我的专业,可能无法具体答复。而对于其他的风险,则需要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来规范。
  由于劳动合同法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此,在法律权利义务的规定上,会更偏向于劳动者。但从在法律上,用人单位有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因此,该法的出台更进一步要求企业更加需要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
  问题: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想随时解除合同都可以吗?
  回答: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非劳动者随时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劳动者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亦应提前30天提出。
  问题: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我对于这一条不是特别明确。文中提到,没有合同的员工实行同工同酬。
  但是现在有些情况是,新加入的员工有时候比老员工的工资要高,如果按照同工同酬标准去实施的话,新员工肯定不同意。假设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同工同酬去付工资的话,员工去申请仲裁获胜的可能性有多大?
  回答:这里面有一个前提,就是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换言之就是到底给多少工资大家约定不清晰,因此,很难认定新员工的工资比老员工工资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同工同酬。如果员工申请仲裁,仲裁可能会依据其同类岗位的报酬要求企业支付。
  问题:我请教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也是最近我和同事讨论得较多,而又不好办的问题——新的劳动合同法,包括现行的劳动法中,都提出了企业内部员工(常称劳方)在企业方(常叫资方)工作,比如裁员劳动条件薪酬标准等等都应由代表劳方利益的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出面来与资方商讨(不好听的叫法,叫做谈判)。
  但是现在实际情况是,企业里设有工会主席,但工会主席是由企业方任命的,对资方的要求与条件谈判过程中,无视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也就是现阶段劳方的工会或职代不能真正代表劳方的利益,请问:像这类问题怎么处理?
  PS,前阵子在央视二套的经济与法节目中,有报道说,一家大型企业的工会主席站出来为劳方说了几句公道话,居然被资方以无理的要求解雇了…… ……
  回答: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主席是由工人选举的,而不是资方任命的,因此,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工人要自行选举工会领导。对于资方任命型的工会领导,工人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在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改选工会领导。(当然,目前国内企业内的工会办事不力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我相信彻底改变需要较长的时间。)
  问题:新法规定,除培训费用及竞业限制外,不能约定由劳动都承担的违约金,这也包括劳动者违反过去合同的违约金吗?比如说:某单位与某劳动都签订劳动合同为3年,约定违约金为5000元,任何一方提前解除的话均需支付此项违约金,不知以上是否违法。
  回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种违约金的约定显然在新法实施后不具备效力。当然,对于员工违约如何处理缺乏法律规定,甚至受到法律的限制,我个人认为并不利于促进我们国家的和谐用工制度。但没办法,所谓恶法亦法。

 问题: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通知员工续签合同,可是员工既不续签,也不离开公司还在上班,这种情况可以默认自动延续原合同期限吗?
 回答:对于这类员工,他们的做法无非是想形成事实的劳动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没有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我们认为这种状况对用人单位不利。一般,我们会建议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要求员工续签合同,如果不续签的,建议公司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一个不愿意签订合法劳动合同的员工显然已经在打小算盘了,建议公司慎重使用该类员工。

来源:cho.icx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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