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相当程度上是没有理解《劳动合同法》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的立法目的。需要指出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国外相当普遍,只是我们签短期合同签惯了。
前不久,我在上海讲课,问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张亚平副总裁,你们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之后怎么做?张总告诉我,他们今年4月份就全员转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时候《劳动合同法》还处在讨论阶段呢!我一听很惊讶,就问为什么要这样做?张总说,西门子在德国都是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到了中国以后,发现大多数中国企业是一年一签,他们这才入乡随俗。多年的实践使他们觉得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企业长期竞争力是有好处的,而且他们知道《劳动合同法》会要求和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于是就事先占领制高点。
有人说,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老员工多了,这会影响企业的创新。我觉得,老员工多了和企业创新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逻辑关系,很多企业把老员工当作自己的财富,这里面的关键是你怎样调动他的积极性,怎样加强管理,怎样采用更加有效的激励办法。把老员工刷下去换上新员工就能够创新?有这样一个逻辑关系吗?不应该有。我在日本教过书,对日本的情况有一些了解。日本经济发展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终身雇佣,虽然这个政策现在已经开始改变,但是理念没有被废弃——一个企业一定要留住员工,争取让员工在一个企业里面干上一辈子,员工序列工资的差异甚至比职务上的差异还大一些,工龄越长,待遇越高;待遇越高,你越喜欢这个企业,就越要干好。西方企业特别是日本企业经常提到员工要忠于企业,现在国内的企业能对员工提出这个要求吗?合同一年一签,明年还不知道会不会在这儿,员工怎么忠于企业?要求员工忠于企业,员工也会对企业有一个预期:我终身为这个企业服务,企业是否会照顾我的利益?
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特点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有企业的朋友就问我,为什么要支付两倍工资?这个问题很好解决,你跟他把劳动合同签了就完了。你守法成本就低,你违法成本就高。干嘛让人干了一年活儿却没跟人家签劳动合同?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就是促使你守法,该签合同就得签合同。过去不少法律,违反了就违反了,不执法的话也不会受到什么惩处,这样一来,守法的就吃亏。《劳动合同法》里非常有意思、非常有意义的一点,就在于它可以促进法律的执行,而且特别把促进守法的动力放在企业主而不是劳动者身上。假如我是劳动者的话,企业主你爱签不签,一年以后我找你,你就得跟我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得给我两倍工资。
于是,有企业主说,常老师,《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员工可能会拿着它来找我的麻烦。这个理解是对的,企业的压力在这儿。将来企业面对的是一批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的员工。劳动者将是促进《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促进力量。实际上,为了降低成本,守法是最好的办法,越规避成本越高,这样激励企业主执行《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旨在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
《劳动合同法》在起草过程当中一直存在着争论。这很正常,在立法过程中,各方都有针对法律草案提出自己的意见的权利,立法的过程就是平衡各方不同意见的过程,某种意义上也是一个博弈的过程。
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是,在劳动关系法律调整过程当中,重点是保护劳动者还是保护企业?是保护单方还是保护双方?第二,劳动标准是高了还是低了?第三,政府介入是多了还是少了?
这三个问题,最终的《劳动合同法》都做出了比较明确的回答。第一个问题,《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的,而不是双方同时保护。这是因为,劳动关系是一个双方形式上平等而实际上并不平等的关系,劳动者是弱势。现实生活中,强资本、弱劳工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由此引发很多社会的问题。法律的作用就是扶持弱势达到双方权利的平衡。
但《劳动合同法》也不是仅仅停留在保护劳动者的层面,而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基础上构建企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这是立法的目的。因此,《劳动合同法》不是为了保护劳动者而保护劳动者,也不是要抑制企业的发展。其实,这个问题只要稍微想想就能明白,一个国家的立法怎麽会抑制国家的企业,使得企业都不发展呢?如果真是这样,那国家将来怎么去竞争?只是企业应该怎么样发展,是短期急功近利、竭泽而渔,还是长期、持续地提高内在竞争力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