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细细拆分你的收入
李某是成都一建筑公司招聘的技术工人,合同上约定员工每月工资总额5000元。按照目前的扣税办法,李某每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1600)×15%-125=385元;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385×12=4620元。
李某向注册税务师咨询能否合理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注册税务师经过调查了解,李某作为技术工人,工作地点经常变动,还经常加班加点,不能按时就餐,签订合同的时候已经约定了工资总额,公司不另外给予补助;同时,由于种种原因,公司也未办理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保障性缴费。同时,注册税务师了解这些情况后,建议该公司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在工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
1.核定误餐补助标准,例如,每月300元,由李某取得餐饮发票到公司报销;
2.公司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例如每月缴费700元,员工个人承担200元,公司承担500元;
这样处理后,每月李某领取工资5000-300-700=40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4000-1600)×15%-125=235元;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235×12=2820元。比筹划前少缴个人所得税:4620-2820=1800元。
专家点睛:
该案例的筹划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误餐补助、缴纳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可以在税前扣除。
案例2 奖励汽车放到公司名下
张某是某房产公司高管,由于工作业绩突出、同时因为工作需要,公司于今年1月份奖励给他一辆汽车,价值20万元,在车辆注册登记部门登记为张某个人所有,根据《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第155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张某应缴个人所得税(暂不考虑当月工资等其他应税所得):200000×45%-15375=74625元。
注册税务师了解张某的情况后,建议将车辆过户到公司名下,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车辆仍然由张某使用,发生的运行费用、保险费用按照一定标准由公司报销。这样处理,有如下几个好处:
1.由于车辆属于公司所有,张某没有取得20万元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74625元;
2.该车辆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计提折旧,可以报销合理的运行费用,而这些折旧、费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降低了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3.车辆计提折旧年限到期后,可以转让给张某个人。
专家点睛:
对于一些私营企业来说,老板的私家车既是自己的代步工具又是公司的公车,在此情况下,最好把车放到公司名下,这样,对于企业来说,该车辆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计提折旧,可以报销合理的运行费用,而这些折旧、费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降低了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