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外出兼职路费让对方掏
经济学家周教授应某公司邀请到成都讲课,对方答应讲课费7万元(包干)。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周教授应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周教授本次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000×(1-20%)=5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应纳税额=20000×20%+30000×20%×(1+50%)+6000×20%×(1+100%)=15400元。
周教授请注册税务师进行筹划,注册税务师了解到,本次讲课所得7万元中包括差旅费,食宿费等所有支出,到成都之行的所有花销预计为3万元。于是建议周教授与该公司签订合同时约定只收取讲课报酬4万元,另外来回机票、食宿等支出费用,可以提供票据,让企业以报销形式支付,这样一来,周教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40000×(1-20%)=32000元;
应纳税额=20000×20%+12000×20%×(1+50%)=7600元;
比筹划前少缴:15400-7600=7800元。
案例4 劳务报酬直接支付
工程师孙先生本月完成了一项设计任务,按奖励办法,应取得工资、奖金31600元,按照工资薪金缴税目前的扣税标准,应缴:(31600-1600)×25%-1375=6125元,该孙先生实际取得收入25475元。
孙先生向注册税务师进行了咨询,注册税务师了解到孙先生为了完成该项设计任务,不仅自己查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还请了单位朋友帮忙,向朋友咨询,和朋友讨论,朋友还绘制了部分图纸……孙先生说:我领了这笔奖金,无论如何要给朋友表示表示,按照朋友的工作量,怎么也得给个10000元。给了10000 元,孙先生到手的就只有15475元。
注册税务师了解这些情况后,认为该工程师取得的工资实际上有一部分是劳务报酬,可以签订一份劳务合同,在合同中注明劳务报酬10000元,然后以支付劳务报酬的方式直接支付孙先生的朋友。
这样,孙先生本月领取的工资就只有21600元,应缴所得税(21600-1600)×20%-375=3625元,实际到手的为17975元,比领取31600元工资的实际到手工资多了2500元。
这样处理,孙先生不仅多收入了2500元,还可以避免一些无谓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