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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逾期不付加班费加赔50%-100%

人力资源总监CHO.ICXO.COM (2008-02-29 09:45) CHO频道今日最新资讯
【CHO.ICXO.COM编者按】如果北京的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在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部分外,将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加付劳动者金额50%以上、100%以下赔偿金...

  今后,如果北京的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在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部分外,将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加付劳动者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而非原规定中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

  北京市政府昨日公布了对《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3项劳动保障规章的修改通知。市劳动保障局法制处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等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人力资源总监:cho.icxo.com

  由于《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同,因此取消了“25%的补偿金”,并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加付“赔偿金”的标准统一。

  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三项劳动保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对《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三项劳动保障规章的部分条款作了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8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

  删去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

  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2003年8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0号令发布):

  删去第十三条。

  三、《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2号令发布):

  1、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修改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修改后的《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已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12增刊)中重新公布,自2007年11月23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来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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