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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案例:合同期内辞职的补偿金问题

人力资源总监CHO.ICXO.COM (2008-03-05 15:49) CHO频道今日最新资讯
【CHO.ICXO.COM编者按】签劳动合同前公司表示,按照2008年新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

  问:我于2007年12月5日正式上班,在签劳动合同前公司表示,按照2008年新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将与我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6个月。我想知道,劳动合同签这么久合理吗?如果3年内辞职需要承担违约金呢?另外,合同期内辞职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吗?

  答:公司如果在2008年1月底之前不与张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公司就应该支付双倍的工资,而且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张先生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期限3年是合理的,试用期6个月也是合法的。《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就是要求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希望企业与员工多签中长期劳动合同,这些规定就是为使我们国家的劳动用工规范化、合理化。

  如果想在合同期内辞职,按照法律规定不会承担违约金,但是应该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办理《离职交接》。

  如果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按照法律规定将不会得到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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