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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受伤找谁赔偿?

人力资源总监CHO.ICXO.COM (2008-03-10 10:16) CHO频道今日最新资讯
【CHO.ICXO.COM编者按】元旦后,《劳动合同法》实施第一个工作日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

       案例解读

  回放:《劳动合同法》实施第一个工作日立案


  2006年1月17日早晨,小李在去单位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小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之后,经大连中山法医鉴定所鉴定,小李构成十级伤残,小李跟肇事司机达成协议,从保险公司领取赔偿款2万多元。


  由于小李是在上班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劳务公司又为他申请了工伤。2007年11月5日,小李经大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在工伤待遇问题上,劳务公司跟实际用工单位相互推诿,都不愿意单独承担责任。


  小李于今年元旦后,《劳动合同法》实施第一个工作日到甘井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要求某劳务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为他应当得到的工伤待遇和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共计5万多元买单。


  劳务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都得赔钱


  劳务公司观点:某工厂是小李的实际用工单位,小李的工伤待遇理应由其负责。自己只负责小李的劳动保险交费工作,当时为其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仅是为这个工厂分担一些用工风险,对于能够从劳动保险报销的伤残赔偿金和医疗费他们可以协助小李办理,对小李提出的额外索赔项目,劳务公司概不负责。

  某工厂观点:小李只是为其提供劳务,同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其发生工伤,不能再为其提供劳务,自己有权终止其提供劳务。工伤待遇问题,由于工伤保险是由劳务公司为小李交纳的,理应当由劳务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小李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由于小李的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且在今年元月一日前已经到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故不同意小李的请求。


  劳动部门裁决:某劳务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共同承担小李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25972元;小李的医疗费和伤残补助金约2万元由劳务公司通过工伤保险理赔解决;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由于劳务公司同小李在2008年1月1日前是一年一签订劳动合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故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小李的代理律师,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根据今年刚刚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所有义务,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人力资源总监:cho.icxo.com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的判决将对今后劳务公司在管理和运作方面敲响警钟,使其由过去单纯的权利主体向权利义务对等方面转变,不得不在经营和管理方面重新考量,确实履行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小李可能成为我市第一个用《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职工,王金海律师表示,在职工权益保障方面,该裁决认定劳务派遣和实际用工单位共同承担劳动者相关义务,为今后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劳动者在维权方面提供了依据。

来源:大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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