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9日到13日的五天,将是影响中国命运的重大时刻。其间,在中东小国卡塔尔的首都多哈,中国WTO工作小组将得到他们“15年长途跋涉”的最终结果——世贸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第一个议题就是:就中国入世进行表决。
中国WTO工作小组为此准备了一份由18条、342段、6.5万多字、加上附件共900多页的工作组报告,包括工业品关税降低、农产品关税降低、服务贸易开放、议定书条款四大内容。这份“非常厚重”的报告是赢得超过2/3以上WTO成员赞成票的最终筹码。“相信这一次没有问题”,中国外经贸部条法司司长张玉卿说,“中国入世现在已经进入倒计时了。”
与入世谈判并行不悖的是,对入世后的准备工作也从最初的纸上谈兵进入实战阶段。早在1999年中美双边谈判达成协议后,中国政府就启动了意在与WTO接轨的“变法”工程。这项工程涉及国务院全部25个部委,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囊括2200多条全国性法律法规、上万条地方性法规、难以计数的大小文件;涵盖了外贸、金融、税法、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
初看起来,这似乎只是对谈判内容的一种落实,以法律形式保障谈判条款的执行。事实上,现在进行的工作也更多地属于这种“查找”与“替换”。
然而修法之路绝不止于此。入世不仅是一次性的交易,更是一种范式的转换,是世界市场与中国市场第一次的整体对接。随着入世后对外贸易的日趋频繁,WTO公开、透明、公平的原则也将顺理成章地引入中国,而这些渗透着宪政、产权保护和自由贸易精神的原则将会对我国现行机制带来相当程度的冲击:随着世贸组织的游戏规则付诸实行,所有因身份产生的权力/权利分配都会转为基于契约的分配,而政府的授权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惟此才能保证经济活动中的公平和透明,这正是我国目前极度欠缺的。更重要的是,我国法律法规的相互冲突恰恰反映了利益集团分立的现实,法律的修缮将最终导致社会权力的重新分配,从而改变各经济主体的行为模式。
因此,尽管从目前看来,修法的工作还略显粗糙、支离,但在入世后新规则、新形势的促动下,修法工程将不可逆转地深化和拓展,超越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的变更,直至深层的法理学转型。在这个意义上,法学家们认为,这将是继上个世纪初清末修律以来,中国对西方法学精神的一次重新体认。可以预期的是,这场“变法运动”将从一点一滴地重构法律平台出发,由表及里地重塑中国的市场结构和社会机制。
一诺千金
“这就像沙滩上的潮水开始退下去,该是捡露出来的贝壳的时候了。”
变法工程的正式启动,是在1999年底中美达成双边协议后。这份协议当时被称为“中国入世进程的分水岭”,然而在翻过这座分水岭后,参加谈判的中国小组成员们发现谈判不再是最难最重要的事情,更艰巨的任务已然出现。
“我们的话题越来越多地从如何与谈判对手斗智斗勇,转到如何实现那些承诺上,”曾参预谈判工作的外经贸部条法司官员杨国华说,“这就像沙滩上的潮水开始退下去,该是捡露出来的贝壳的时候了。”
这些贝壳并不容易采集。因为《WTO协议》第16条第四款要求:“每一成员应保证其各项法律、规章的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相一致。”第五款进一步规定:“各成员方不得对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提出保留。”中国WTO修法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郭寿康解释说,这意味着WTO的“游戏规则”要求参加者的相关国内法必须与之吻合,要么全部接受它的一揽子协议,要么走开。
这是一条不归路。WTO协议还规定,如果由于“不遵守”规则引起争端,那么,DSB(WTO争端解决机构)有采取“交叉报复”的权力。事实上,WTO在解决争端的问题上并不像其他组织那样宽容,采取“在自愿基础上的解决办法”,而是使用“专家断案”或上诉复审制度,这是一种极具强制性的管辖制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北京首席代表陶景洲才指着那份长达900页的《WTO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说,它们是中国对世界所做的“千金之诺”。
1999年11月底,由国务委员吴仪、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王忠禹担任组长的中国入世领导小组,授权外经贸部成立WTO法律小组,组长是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这是中国为因应入世成立的第一个修法机构,它标志着中国变法正式启动。
这个小组后来没有成为全国修法的领导机构——它的级别还不够高。最终的领导者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它是一个从级别上说高于其他部委的机构,有足够的权力协调各部委的工作并审议它们的方案。外经贸部WTO法律小组以其多年历练而成的经验,被授权担任其他部委的咨询顾问。
短短的一个月内,相关部委纷纷组织人马,各自成立了专门负责WTO修法的小组。到年底中国入世领导小组宣布:在中央部委层面的法规整改开始。随后国务院下属的全部25个部委同时启动修法,其中,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广电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文化部、国家质监局等15个与涉外经济关系紧密的部门,被视为修法核心。
“清理门户”
浩繁复杂的清理工作,整整进行了一年零三个月
2000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第一次召集人马。在这个各部委条法司司长全部参加的大会上,提出了修法的第一个要求:清理门户。具体原则是“谁出台,谁负责”。
任务相当庞杂。我国宪法虽然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集中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但是,特殊的国情又使不同层次的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被赋予了“法规创制权”,因而,多年累积下来林林总总的法律法规可谓浩如烟海。
外经贸部法律工作小组将之概括为“二级四类”:二级指中央级和地方级法律;四类是人大通过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各部委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据有关专家不完全统计,人大通过的各种法律只有200多部,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就有700多条,而各部委规章与地方法规则多达约4万项。
此外,还有那些不属于法规,但具有或更具有“法律效果”的各种“红头文件”、内部文件、通知、意见、决定、讲话、指示、报告、精神等等,更是汗牛充栋。
外经贸部WTO法律小组官员杨国华深有感触,“不同部门在不同时间制订的法规关系混乱。部门与部门间彼此冲突,以前的与以后的经常打架。有的甚至很荒唐。”他举例说,单就一种叫做“重烧镁”的矿物的出口,外经贸部就发过十几个文件。不少部委在“打扫”法规时,甚至还发现了文革期间革委会的文件,这些年代久远尘封已久的文件,有一部分至今尚未宣布失效。
如此浩繁复杂的清理工作,整整进行了一年零三个月。2001年3月4日,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曾建徽对中外媒体宣布,清理工作基本上尘埃落定。
9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及国务院办公厅(简称两办)对外公布了总体数字:各部委共清理法律法规2200多项,2/3(1413项)是外经贸系统的。其中要修改的116项、要废除的573项;除此以外,需要新制订的是26项,大部分在电信、保险、运输等原来就没有明确法律的服务贸易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