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外经贸部WTO法律小组官员杨国华透露:从入世后第三年开始,现行的外贸审批制就将改成登记制,同时,所有的企业(不论外贸内贸)都将自动享有进出口贸易权。
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变革。它意味着三年后不会再有基于制度性原因而存在的专营外贸公司,意味着不再有外贸与内贸之分。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海闻评价说,“这已经不只是一个贸易问题,或者说一个门槛高低的问题,而是门已经打开了,或者说是经济边界被拆除了。”
比这部法律的修改动作更大的是,外经贸部正在酝酿一个总体的“关于贸易管理的条例”。据说暂定名为《货物进出口条例》,目前已经有了106项条款。在这部条例中,哪些贸易是被禁止的,哪些是受限制需要许可证或配额的,以及发放的程序是怎样的,都将统一规定,不会再出现纺织品一个程序,化工品另外一个程序的情况。而且,所有这些规定都将透明公开。规定的原则及程序公布后将保持稳定不变,只根据需要调整其后所附的产品清单。
这项变法的重要之处不言而喻。在以往,人们必须面对不同的部门、不同的法规甚至不同的原则,不清楚自己可以干什么,应该怎么干。人们难以预期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交易成本之高甚至会令交易无法进行。没有普适性的行为准则,更容易制造寻租空间,而进一步形成的既得利益集团,正是改革的阻力。统一、前后一致、透明的制度环境对于国际贸易更是至关重要。贸易双方都可以有清楚的预期,知道自己的行为大体上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各方只需面对一个普适性的法律框架,无论内商还是外商,都可以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界定自己的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博士认为,就本质而言,我国的法律框架在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层面与WTO精神都有着很大距离。在民法层面,由于缺乏权利义务对等的市场主体,一个强调契约关系的市民社会尚未成形;在商法层面,一个保护各方产权、平等交易的市场社会尚未建立;在经济法层面,一个强调公共物品、维护公共秩序的有限政府也尚待塑造。因此从长远来看,变法的核心任务将不是“中体西用”的修改法律,而是大刀阔斧地破旧立新。值得庆幸的是,尽管此次修法时间紧迫,但仍然可以依稀辨识朝向这一路径的努力。
期以十年
修法越到后期将越牵涉到中国改革的深层次问题
2001年9月19日,又一批200多项法规被宣布废止;同一天,两办(中共中央办公厅及国务院办公厅)发表《关于开展地方清理法规工作的意见》,并正式下发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法制部门。前者标志着中央部委级变法工作正在向纵深发展;后者标志着地方清理法规的工作正式启动。
“这是第二场战役。”张玉卿称,到11月中旬,地方清理法规的初步情况就将上报中央。
这场战役更为艰巨。由于修法依据的是WTO规则,而WTO规则多达几十万字。在中国,专门研究WTO的人员本就不多,具体到某一领域,更是凤毛麟角,因此人才匮乏成了修法当下最大的障碍。中国WTO研究会副会长张汉林说,特别是农产品协议、补贴协议,以及新的服务贸易协议,不是一般性的了解就能解决问题,除了看懂协议本身,还要了解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大量案例、其它国家的实施情况,只有到了这个程度,才有可能给政府提供咨询。
据此,国务院法制办已采取“速成式培训”的办法——把各地法规人员召集到北京“补课”,但显然短期内情况不会得到本质改观。为解燃眉之急,国务院法制办特别授权外经贸部WTO法律小组,起草了“20条禁止令”,随《意见》发放各地。这些禁令集中告诫了地方政府20件入世后绝对不能再做的事情。比如绝不能再按出口实绩给企业进行直接补贴。
历史形成的一些微妙因素,也影响到了修法的进程,尽管各部委并不愿承认。那就是由于部门权力交叉产生的政出多门、九龙治水的现象,如今牵一发而动全身,难以摘清。外经贸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介绍,仅仅在修法方案上哪个部门的名字署在前面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就可能争上半年。事实上,修法越到后期越将牵涉中国改革的深层次问题。陶景洲认为,即使在入世之后,中国要想使投资环境完全符合WTO规则的要求,“至少还需要十年。”
法律条文的修改毕竟只是表征,能否有效执行不仅有赖于执行机构的健全,更重要的是各参与主体的思维的转换。入世之后,中国尊尊亲亲的传统与西方平等契约的传统必然产生强烈的碰撞,因而变法将会因其脱胎换骨的深刻性而旷日持久。
然而修法走上的是一条不归路,毕竟它有了更多的外在压力。陶景洲认为,“入世使得多少年来我们一直挂在嘴边的与‘国际接轨’,有了一个现实的保证和标志。以前是就己所需,随己所愿,基于内部压力和需要来整改和建立有关的政策和法规,是‘自己家里的事’。但这次不会是中国一方意志的表现,而是国际社会对中国的要求,结果会体现双方的利益。”
如果把达成改革目标比喻成去机场的路,一条是辅路,一条是高速路,当中国与WTO结合在一起,就像上了高速路,不但更快,而且不能回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