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布2008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青岛新闻网讯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2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青岛市政府于日前决定,调整2008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职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职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2
0元。
二、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5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上述最低工资标准。
三、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收入。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具有正常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四、中央、省、部队驻青用人单位和外省、市驻青用人单位执行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青政字〔2006〕79号文件同时废止。
江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670元/月
从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4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70元/月,折算成小时标准为3.85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5元/小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从今年4月1日起,将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7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5元/小时。
据悉,《关于调整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将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定为五个档次,其中一类地区的广州为860元/月,折算成小时标准为4.94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3元/小时;二类地区的珠海、佛山、东莞、中山为770元/月,折算成小时标准为4.43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4元/小时;三类地区的汕头、惠州、江门为670元/月,折算成小时标准为3.85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小时;四类地区的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为580元/月,折算成小时标准为3.33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6元/小时;五类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530元/月,折算成小时标准为3.05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1元/小时。执行五类标准的地区为四类地区市的部分县(县级市)。
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分析,我市这次调整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比原来的标准600元提高了约11.7%,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也比原来的标准提高了约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