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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裁员风波:798名职工被告知领300元回家

人力资源总监CHO.ICXO.COM (2008-04-09 11:11) CHO频道今日最新资讯
【CHO.ICXO.COM编者按】

  跨越企业陷阱

  2007年11月3日,“哈药”798名职工,突然被工厂口头通知“可以领300元钱回家不用来上班了”。因为“合同到期”了。

  2007年11月底,北京某上市公司总部职工吴彦接到辞退书。因为“合同到期”了。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多个企业不约而同调整人员:辞退老员工,招聘新员工。奉献了自己青春与忠心的劳动者,突然间被抛弃。

  他们开始寻求法律与政府帮助。然而,企业的早有准备,让律师与法官无可奈何。法官预言,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短期内纠纷会增加,劳资纠纷甚至会影响社会安定。

  政府有关部门,在面对这些遭遇企业陷阱的劳动者时,表示不会坐视不管。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呼之欲出。

  希望,就在眼前。

  哈药 “裁员风波”调查

  “中央2台正播关注劳动合同法的节目”,2007年12月28日21时19分,本刊记者接到哈药集团制药总厂职工宛春荣这样一则短信。

  宛春荣是哈药集团制药总厂(以下简称药厂)这次“被踹回家”的职工中的一员。

  本刊记者采访这些“被踹回家”的职工时,宛春荣说,“我们以前不关注法律,现在我们被药厂裁员回家了,想不关注都不行,因为涉及到我们切身利益了!”

  2007年11月3日,像往常一样到药厂上班的112、103车间职工,突然被工厂口头通知“可以领300元钱回家不用来上班了”。药厂有关领导表示,这798人(极少数是男职工)被裁员的原因是“岗位调整”,并且“合同到期”了。

  12月13日,这些“被踹回家”的职工向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哈市劳动局)仲裁处提出书面仲裁申请,“到2008年1月2日,我们还没有收到哈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专门给我们做出的正式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休产假被按自动离职处理

  这些被药厂称之为合同到期的职工介绍,她们根本不是药厂所说的是劳务派遣公司代招的劳务人员,而是经过妇联、工会介绍及药厂招聘和药厂职工介绍陆续到药厂上班的,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

  合同都是在车间工作时签订的。每次只让我们签名按手印,不让我们看合同内容。1996年入厂的合同期限是一年,劳动合同的甲方是药厂,1997年改为半年一签,合同甲方是药厂,在近两年又改为3个月一签。3个月的合同的甲方却变成了哈市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劳务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这是我们被裁员后市劳动局告诉我们的。

  每次签劳动合同时,都是签两份,签完后工厂就全部拿走了,从来没有给过我们劳动合同,有的职工当时签合同时写错了,就得自己再花钱买一份,每份合同收6元、4.3元、3元。“

  高乐、宛春荣、张伟等职工讲述了合同的签订情况。

  当本刊记者拿着劳服公司为甲方的《劳动合同书》找到哈市劳动局信访仲裁处副处长严锦学时,他非常吃惊地问:“你怎么拿到这个合同的?”

  11月3日,药厂口头通知这些职工回家不用上班,“11月8日下午,车间书记和段长到我家,劝我别再领头,老往前跑对我没什么好处。”在药厂工作了9年半的王坚告诉本刊记者,“他们在我家呆了一下午”。

  这些职工几乎都经历了类似的被入厂介绍人做思想工作的过程。

  1997年10月6日到药厂上班的谷立秋,因为怀孕休产假,被药厂人力资源部一位副部长告知“属于自动放弃工作”。谷立秋据理力争,说自己是因为怀孕请假,等生完孩子再上班。“我从没有说过自动离职,也从没有签过任何离职、辞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字,我珍惜、热爱这份工作。”2007年12月10日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谷立秋已经怀孕6个半月了。

  “哪条法律规定我休产假属于自动离职?”谷立秋抚摸着隆起的肚子,一脸的困惑。2008年1月2日,谷立秋告诉本刊记者,“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

  邱萍1997年10月6日到药厂上班,2006年6月12日休产假。10月16日生孩子,12月14日上班。“这次我们被裁员时,药厂说我的工龄从2006年12月14日算,以前9年多的工龄‘归零’了”。本刊记者将谷立秋、邱萍的情况反映给严锦学副处长后,严锦学对她俩说已经和药厂沟通,但到2008年1月2日,“我们的问题还未实质解决”,谷立秋和邱萍告诉本刊记者。

  维权职工接到恐吓电话

  11月3日,药厂通知这些职工不用再来上班了。

  11月9日,药厂给职工的答复是: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按自由人补缴);给一个月的工资。

  11月16日,药厂第二次答复是:补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按自由人补缴);发放一个月的工资;2001年10月6日以前入厂的职工每年给一个月的生活费。

  这些职工还是不同意这个答复,“并且没有书面答复”,认为“药厂如此裁员严重违法”。

  11月21日,药厂给了这些职工一张纸,纸上打印的题目是《药厂关于解决合同到期临时用工上访诉求问题的程序》,内容是“2007年11月19日开始办理退还抵押金及利息事宜”、“本周内开始按规定办理养老和失业保险”、“2007年11月底之前发放因未提前通知而给予的一个月工资600元”等。

  这张纸上既没有注明日期,也没有加盖公章,“根本不是书面答复,是应付我们”。

  11月29日、30日,药厂以发放未提前通知终止合同而给予一个月工资600元为由,将这些职工叫到药厂以外不同地点的旅店签字领钱,“到了那儿后,药厂却说必须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之后才能领600元钱。签字后,我们才看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早就印好的日期是11月3日,而不是我们签字的日期11月29日或30日”。

  这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这样写道:“你与单位于2007年8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于2007年10月31日届满,不再续签。特此通知。通知方(药厂人力资源部公章及赵欣之印)。2007年11月3日。”

  在药厂所说的合同到期的这798名职工中,本刊记者知道的有87人于11月29日向哈市劳动局仲裁处递交了仲裁申请。申请仲裁的这87人中,在药厂工作10年以上的有79人、工作8年以上的2人、工作4年以上的5人,其中没有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的王坚、张洪燕、宛春荣、张艳萍等27人,仲裁申请请求事项为续订劳动合同、回厂上班、补办各种保险手续,其余张伟等60人要求补缴各种保险费用、给予经济补偿。

  12月13日,王坚等职工再次向哈市劳动局仲裁处递交了请求续订劳动合同、回厂上班的仲裁申请书。

  12月14日晚5点41分,王坚在家里接到一个电话,“他自称是南岗公安分局的,我问他姓什么,他不说,他只是警告我说你再带头闹事就抓你,我说我是按照法律程序到劳动部门要求仲裁有什么错,我也没犯法,他说反正你再闹事就知道厉害了,我说你这不是在恐吓我吗?然后他把电话挂断了。”

  王坚随后打110报警,和丈夫一起到了住所地巴山派出所,一位民警核实后,“说给我打那个电话的是保健路派出所一个民警”。

  “我依法维权,何错之有?”王坚依然为自己和姐妹们反映诉求,主张权利,请求哈市劳动局仲裁处在收到仲裁申请7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果不予受理,我们好行使诉讼权利”。

  王坚等人曾和南岗区劳动局联系过,被告知其争议管辖归市局。记者和南岗区劳动局核实时也被告知:凡涉及中外合资企业的劳动争议仲裁,都归市劳动局管辖,区里没有管辖权。

  但是,哈市劳动局仲裁处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到法院诉讼的前置条件,如果仲裁机构不给我们任何书面决定,我们岂不是没有了任何法律救济途径?”王坚困惑了,“我们觉得,似乎有一种无形的力量,在左右事态的依法进展。”

  “问题正在处理中”

  对于药厂裁员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哈市劳动局副局长阎吉顺、信访仲裁处副处长严锦学。

  对于药厂大量裁员是否报请市劳动局批准问题,严锦学说“已经报了材料”。但严锦学很快又说,“药厂不属于裁员,这些职工属于合同到期”。对于这起劳动争议,信访仲裁处至今一直由他负责接待和处理。

  严锦学介绍,省市有关部门十分重视药厂这个问题,成立了工作组,之所以不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是因为问题正在处理中”,等处理完再给她们处理(指仲裁),她们应先与企业多沟通,“这不是我个人定的”。严锦学说:“如果职工来了就一定给立案,那还要审核干什么?”

  对于有27名职工要求回厂上班的诉求,严锦学说:“我们以前从没听说过这种说法,这是第一次听到。把名单报上来以后,我们会和药厂协商。”

  药厂为合同到期的这些职工开始补办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说明药厂以前没有依法给职工办理这些保险,依法应该受到处罚,阎吉顺说“已经严厉批评了药厂”。

  在随后来到阎吉顺办公室的劳动工资处处长张向东手里,记者看到一份材料,这份材料中写道,药厂裁员主要是因为工厂效益不好,人员臃肿,效率低下。

  严锦学介绍,没有和这些职工续签合同,是因为这两个车间处于半停产状态,生产线老化,需要技术改造,“对于职工上访提出的问题,我们按政策予以解答”。但王坚等职工却不认同严锦学的这个说法,“我们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是上访”。

  药厂多次无语

  12月11日上午,本刊记者来到药厂采访了副厂长郑铁刚、总经济师张滨。对于本刊记者提出的问题,他们多次无语,即便回答也十分笼统。

  十七大党代表、哈药集团董事长郝伟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公司坚持做药、做人、做企业三位一体,做“兼济天下”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坚持“做地道药品,做厚道企业”的理念,这是企业生存的根基,这个根基不能变。

  张滨介绍,药厂一直秉承“做厚道企业”理念,对社会负责,对职工负责,“我们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门的规定,对这批合同到期的职工终止了劳动合同”。

  对于这些被连续聘用数年甚至十余年的职工的劳动合同,开始是药厂和职工一年一签,后来是半年一签,最近两年3个月一签,如此签订合同是否合法?这些职工劳动期间是否依法办理了各种保险手续?这些职工含辛茹苦、勤勤恳恳地为药厂贡献青春和汗水,创造了巨大的经济财富,是否做到了同工同酬?为什么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没有通知这些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本刊记者的这些问题,两位厂领导无语。

  对于这次大量裁员,是否和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有关?郑铁刚说“和新法实施一点关系也没有”。

  近两年合同期限都是3个月,为什么不在上一个或者更上一个合同期限到期后终止劳动关系,而单单等到临近年末、《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才终止?如果人员臃肿,为何不早些时间和她们终止劳动合同?对于这些问题,两位药厂领导无语。

  为什么合同到期不和这些职工续签合同?张滨介绍,是因为医药市场滑坡,药厂生产量逐年递减,企业生存面临着严峻考验,“她们劳动合同到期了,属于自动解除合同,我们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做的”。

  本刊记者要求这位总经济师举出生产量下降、效益滑坡的具体数字,用量化数字证明其说法似乎更有说服力,张滨无语。

  据当地媒体报道:2007年1~10月,哈药集团制药总厂企业销售收入、利润分别实现12.3%和100 %的同比增长幅度,这一成绩不仅创下该厂有史以来最好水平,而且在同行业中遥遥领先……现在该厂106车间生产青霉素的产量比以前提高了一倍,相当于再建了一个千吨青霉素车间。

  据职工介绍,112和103等车间生产设备都是新进的,但郑铁刚说“设备新不等于先进”。

  这些职工的诉求如何解决?郑铁刚说,“这些职工都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职工的诉求全解决了”。

  各方号脉哈药事件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李进东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药厂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不让职工阅读合同内容,也不给职工留存一份合同,“显然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开始一年一签、后来半年一签、再后来3个月一签,“至少做法是不规范的”,李进东说,在这些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药厂将劳动合同更换为甲方为劳服公司、乙方为劳动者的劳务合同,“如果没有和职工协商一致,就把劳动合同更换为劳务合同,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当然,职工也有一定的过失”。

  哈尔滨市道外区148法律所副主任杨绍贤告诉本刊记者,这些职工在不同时间通过不同方式进厂,工龄达数年甚至十余年,充分说明职工与药厂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遵循的是“保护劳动者原则”,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遵循的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另外,这些职工属于法定就业和正常用工年龄,属于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而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药厂正在给这些职工补办养老和失业保险,也说明是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务关系,药厂无法定义务为这些职工上保险”。虽然这些职工3个月一签的合同是所谓的劳务合同,但该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是职工在被欺骗的情况下所签,因此属于无效合同。

  杨绍贤还指出,和这些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是药厂而不是劳服公司,也说明这些职工和药厂之间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这些被药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和药厂存在劳动争议,而不是和劳服公司存在劳动争议。“药厂属于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生在中外合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应该归哈市劳动局管辖。哈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应当在收到职工仲裁申请7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劳动合同到期后还让工人继续上班,这种情况应视为职工和药厂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属于劳动合同自动续延。”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李进东说,属于劳动合同自动续延的法律根据是《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和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药厂一是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这些职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二是11月3日口头通知后,在11月29日、30日才通知这些职工签署终止合同通知书,已经远远超过了规定的15日,应当属于劳动合同自动续延”。

  杨绍贤告诉本刊记者,劳动合同自动续延,不属于劳动合同终止,“如果没有法定理由,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以补偿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杨绍贤说,“这些职工正因对药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服,才到哈市劳动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来源:中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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