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来什么明显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劳动仲裁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该法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给劳动者申请仲裁维权带来诸多便利。然而,劳动争议维权案件将有可能大幅增加,我市及各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普遍感到了压力。
我市拥有中小企业30万家以上,而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生在这些企业。大量中小企业主称,新《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已经给企业增加了人力成本,而《劳动仲裁法》的施行可能会“诱惑”员工动不动就把企业“推”到仲裁委。专家表示,中小企业要求得以生存与发展,构建和谐劳资关系至关重要。

来自河南的新温州人魏师傅这几天正忙着讨薪,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给他讨薪
新法: 破旧立新 “亮点”纷呈
《劳动仲裁法》将取代1993年8月施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新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用人单位具有举证责任而不举证将承担不利后果、仲裁时效从60天延长为一年、劳动争议的处理期限最长只可以延长到60天、部分案件“一裁终局”等。
亮点一:劳动仲裁不收费用
原《条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在受理案件时,须收取受理费和处理费。我市仲裁受理费为3人以下20元,4人至9人30元,10人以上50元,而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包括鉴定费、勘验费、差旅费、证人误工补助等,最低需预交300元,这令本来就没什么钱的劳动者对申请仲裁“望而却步”。
新法第53条规定,劳动仲裁不收取费用。也就是说,自下月1日起,无论劳动争议哪一方都不用交任何费用,而仲裁委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大大减轻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负担,特别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来说,降低了维权成本。同时,这也间接地鼓励劳动争议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积极主动维权。
亮点二:拒绝举证需负责任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往往占据着信息和资源的优势,特别是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和材料,而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难以举证。
新法第6条中明确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劳动者仲裁维权撑了腰。
亮点三:延长劳动仲裁时效
原《条例》规定的仲裁时效太短,只有60天,一些劳动者因超过时效期丧失了获得法律救助的机会。新法不仅将仲裁时效延长到一年,并且还视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从下月1日起,如果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即使超过了一年,劳动者仍然可以申请仲裁,以追索劳动报酬。不过,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在此前已经终止的,该申请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