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报道 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调研员李长保做客城市管理广播时明确表示,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依法终止合同,也得给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长保介绍说,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月工资额则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李长保同时强调,因此上述规定只适用于今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合同终止。“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要以2007年12月31日为界进行分段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原来的劳动合同或者企业规章中并未有相应的补偿规定,那么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并不能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
此外,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均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李长保指出,这里的“1年”并非指劳动者在现任的单位上班时间满1年,或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年,而是指累计工作时间。对于有听众反映的企业因为职工休年假而扣年终奖金的做法,李长保表示此举并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