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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职 工资不能“打折扣”

人力资源总监CHO.ICXO.COM (2008-04-16 14:56) CHO频道今日最新资讯

  闫女士在新的工作岗位工作了一个月的时间,她发现自己并不适合这份工作,便提出辞职,可是说好的每个月1000元的月薪却变成400元钱,几经周折后,又变成了800元钱。在求职过程中,很多用人单位都会提出“试用期3个月”的要求,期间,如果求职者提出辞职,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就要“打折”了吗?

  试用一个月提出辞职

  “在试用期期间,我干满一个月后提出辞职,公司就要克扣我的工资,这合理吗?”日前,沈阳市民闫女士向记者大倒苦水,“1000块钱的工资其实不算什么,关键是为了争一口气!”她很气愤地说。

  闫女士曾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过,可是前不久的一次经历却令她十分生气。2007年10月22日,闫女士经过面试后,被应聘到吉林合众格力空调销售公司沈阳办事处工作。在面试时,双方讲好试用期为3个月,闫女士主要从事设计工作,试用期工资为月薪1000元。

  可是到了2007年11月16日,工作了大半个月的闫女士发现自己并不适合这份工作,决定工作满一个月后离开这家公司,寻找新的职业。于是她提前一周向该企业提出了辞职申请。到2007年11月23日,她正式离开了这家公司。

  工作了正好一个月的时间,按照之前的约定,吉林合众格力空调销售公司沈阳办事处应该支付她一个月的薪水1000元,但是该公司却迟迟不愿支付。闫女士主动上门找了多次,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再等等”!后来该公司提出支付她800元的薪水。

  讲好了月薪1000元,怎么工作整一个月时间,工资却变成了800元?难道工资也可以“打折”吗?闫女士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在她看来,工作了一个月,就应该按照约定拿一个月的薪水,吉林合众格力空调销售公司沈阳办事处的做法明显是违约行为。

  用人单位有“苦衷”

  接到闫女士的求助后,本报记者带着相同的疑问找到了吉林合众格力空调销售公司沈阳办事处经理韩雪峰,他给记者的答复是:公司培养新人需要一定的费用,“新人”私自提出辞职,这笔费用就应该由“新人”来承担,所以公司不能支付全额1000元的工资

  韩雪峰经理告诉记者,该公司招聘员工,希望招聘的是在该公司长期工作的员工,闫女士在该公司正好工作了一个月时间就提出辞职,公司有一种被“涮”的感觉。而且该公司在培养“新人”上花费了一定的费用,比如说像“免费午餐”之类,如果“新人”私自提出辞职,就应该为这部分费用“埋单”。

  “在她工作的一个月时间里,她并没有完成这个岗位本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况且,她也有可能带走我们公司的一些技术!”韩雪峰经理觉得公司吃了大亏,“她工作一个月,给公司创造的利润不到100块钱!”

  正是基于这些“原因”,吉林合众格力空调销售公司沈阳办事处最终决定支付给闫女士800元钱的工资

  到记者截稿时止,一位自称是吉林合众格力空调销售公司的王喜波经理给记者打来电话。他告诉记者,对于试用期,公司内部有严格的规定,试用期员工月工资只有800元钱。至于1000元的说法有可能是公司某位负责人的个人说法。并且,按照公司规定,试用期未满三个月的“新人”不能全额领取工资,闫女士就是一个例子。

  面对记者,吉林合众格力空调销售公司的两位负责人对这件事的“解释”出现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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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法制报
作者:白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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