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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职 工资不能“打折扣”

人力资源总监CHO.ICXO.COM (2008-04-16 14:56) CHO频道今日最新资讯

  试用期是双方的考察期

  “试用期不是‘白用期’,一方面是用人单位通过一段时间来考察试用求职者,另一方面也是求职者考察试用新的工作岗位,双方都可以单方面提出解约。”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文波说。

  董文波律师告诉记者,就闫女士遭遇的这件事而言,吉林合众格力空调销售公司沈阳办事处应该按照约定支付闫女士全额工资。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从2008年1月1日起,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要支付求职者双倍的工资,同时还将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闫女士与吉林合众格力空调销售公司沈阳办事处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办事。既然闫女士工作了一个月,公司就应该支付她一个月的工资试用期不单单是公司在试用‘新人’,这是一种双方的试用,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董文波律师说,“如果公司对‘新人’进行了培训,就应该按双方的约定来承担培训费用,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培训费用就应该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至于‘免费午餐’,是用人单位福利待遇的一种,并不在培训费用之列。”

  咋“试用”法律有详规

  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是近年来在许多用人单位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有人将这种现象戏称为,“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

  针对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试用期限、试用次数、试用期工资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等规定。为了防止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细研究上面的法条,我们能看出,合同不满3个月,用工单位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

  如果遇到拖欠试用期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请求帮助,同时也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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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法制报
作者:白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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