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CEO CHO CFO CTO CIO CMO  
 
  您的位置世界经理人 > 人力资源总监 > CHO知识库 > HR案例

 

非无故拖欠工资可不支付赔偿金争议案

人力资源总监CHO.ICXO.COM (2008-04-25 11:39) CHO频道今日最新资讯

  非无故拖欠工资可不支付赔偿金争议案

  案例:2007年10月24日,孔某等17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人称:他们所在的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公司已连续6个月未按规定支付工资,要求该公司立即补发所欠工资并支付赔偿金

  仲裁委员会查明,孔某等17人所在公司2007年2月因外方资金链出现问题,银行帐户被冻结,直到2007年8月才被解冻。公司资金帐户解冻后,帐户原上的资金全部用于抵债。仲裁委认为该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属有正当理由,于是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公司方同意尽快借来资金补发职工工资,但不愿意支付相应赔偿金;职工一方则坚持按规定支付赔偿金。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孔某等人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主张。孔某等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对孔某等人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说法:本案的核心不在拖欠工资上,而在于拖欠工资赔偿金问题上。《劳动法》和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工资,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然而,该公司不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规定了不属于“无故拖欠”的几种情况:如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等等。由此观之,认定是否“无故拖欠工资”的重要的条件是“有无正当理由”。

  明知顾问:本案由于公司方资金发生严重困难,应当说“拖欠“这并不是公司主观故意,而是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即使在帐户资金全部抵债的情况下,公司同意尽快想办法补发所拖欠的工资,说明该公司对职工是负责的。职工也应当对公司的困难予以理解。如果公司几经努力后仍没能组织足够资金全额发放职工工资,可不可能用打欠条的方法解决?将应发工资转成民事债务,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前提条件是员工愿意接受;职工不愿接受欠条的,用人单位不能硬行发给。

      (特别声明:案中人名为化名,如有雷同线属巧合请别对入座)

来源:
作者:杨建燎
   相关新闻  热点信息
 
 飞行员:定制化人才的非货币激励
 案例:某企业人员编制问题解析
 一宗足以颠覆企业生命的离职事件
 绩效考核不公平怎么办?
 切莫触动老板心理底线
 刁钻面试:到底怎样做才对?
 顶级女律师遭性别歧视 向公司索赔千万
 从历史案例看人才选聘
 华为回应连续自杀事件:纯属偶然
 员工和企业到底谁委屈?
领袖职场 赚钱机会! 希望轻松月入1万元以上进来
扩展阅读[请确认您已经接入互联网]
CHO观点 CHO书架 CHO之星 每日之星 HR案例 HR游戏
战略与体系 CHO聚焦 组织与流程 今日重点 职位管理 经典案例
素质模型 名企试题 变革管理 精英人物 企业文化    简历制作
沟通激励 面试指南 培训发展 薪资行情 领导力   职业指导
招聘选拔 白领话题 绩效管理 职场动态 薪酬福利    企业
员工满意度 媒体 原创     HR工具箱 推荐      office频道

点击查看 360行的职场精英们
CHO推荐
CEO推荐

CFO推荐

经理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