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费”带来冲击
财政保障与配套措施亟需细化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带来的另一个现实问题是,经费问题怎么解决?
记者了解到,在此之前,劳动者申请仲裁是要交纳仲裁费用的,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和“受理费”,其中,案件受理费最高50元,案件处理费则按争议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困难群众可申请减、免、缓交仲裁费。
而在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不管标的多高,都只收取每件50至100元的受理费。200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降到每件10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对仲裁机构来说,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劳动保障部门内部,作为一个科室存在,则没有独立的经费。每年作预算的时候,劳动保障部门作出整体预算,报与财政部门。仲裁机构不能单独向财政部门申报预算。也就是说,“财政以何种方式保障,目前尚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对此,孙德强建议,应当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当中分离出来,成立由国家财政支付费用的独立的专业性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只有这样,法律规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才能具有可操作性。
记者经多方采访后了解到,为了保证好现行政策、制度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衔接,劳动争议处理各项制度正在完善之中。这项工作的重点是要针对法律中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新规定,特别是受案范围、争议管辖、申请时效、仲裁裁决以及办案时限等方面的新规定,抓紧完善办案规则,确保劳动争议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另外,劳动争议仲裁规则等规章也将被修订。
“目前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包括机构和队伍的专业化,为实施法律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一位仲裁员对记者说。
编后
正如专家所言,一个和谐的社会不是没有争议和纠纷,而是有完善的机制解决争议和纠纷。如果把劳动争议比喻为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是渠道,流畅的渠道能够合法、公正、及时地化解劳动争议。
作为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又一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意义重大。因为就业促进法是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利的法律,劳动合同法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法律,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是实现这些权利的程序性法律。三部法律互相联系,形成规范劳动关系的一个有机整体。
要确保三部法律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权益,当务之急是做好配套政策制定和制度衔接工作。惟有如此,劳动者企盼的“和谐劳动新时代”才会更快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