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2008年2月22日我突然收到总公司发送的签订2007年9月27日至2008年3月27日的劳动合同,本人表示拒绝,因为这种行为完全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严重损害本人利益。 T.同时本人向公司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但是被公司拒绝。因为公司所有员工的加班都采取先调休,在离职时对于尚未调休的加班时间发放加班工资,所以我在自己从未调休过的情况下,才在2008年2月份提出加班工资支付要求。 U.在公司拒绝了支付加班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赔偿及签订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也拒绝协商的情况下我于2008年2月25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委提起了仲裁申请。 V.本人为了维护自己的职业道德于2008年2月26日在无法走路需要亲友搀扶的情况下到公司与新任的人事行政经理进行了完整的工作交接,并签订了病假期间工作交接清单。 W.2008年3月份公司为本人交纳了相关社保但是却没有支付本人病假工资。 X.本人2008年3月中旬向公司递交了新的诊断书扫描件。但公司半个月后突然发给我一份说明,要求我必须将诊断书原件交给公司,方可认定病假。因我病重,我母亲代我将原件交给北京分公司的新任人事行政经理查验,并由公司人员扫描后,由北京分公司新任人事行政经理存档。 Y.同时本人通过北京社会保障局报销的1500余元的医药费在2008年3月11日通过医保系统发放到了公司帐户上,但是公司一直以总公司财务到香港为由拒绝支付,直到2008年4月20日在我多次要求的情况下才发放给我。 Z. 本人于2008年2月25日提起的劳动仲裁申请,于2008年4月15日开庭,但是因为我的劳动合同是与上海总公司签订的,不能以北京分公司为被告。所以 我被迫撤诉。后在北京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科科长的协调下,我以上海总公司为被告再次提起诉讼。当时公司尚未向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该劳 动仲裁审理尚未开始。 AA.本人于2008年3月20日被突然查出骶髂骨质增生硬化,被怀疑患有强直性脊柱炎,所以一直在奔波于医院的过程中。但 是2008年4月9日却突然收到公司发给我的旷工通知,说我因为提交诊断证明,所以自2008年4月6日起按照旷工处理。本人病重,家人都在奔波于医院。 同时在2008年4月25日鼻疾病再次发作,现正等待穿刺确诊。 BB.但本人于2008年4月16日在母亲的搀扶下到北京分公司提交了所有诊断证明的原件,由新任人事行政经理开具了证明。 CC. 截止到今日前本人也未收到公司承诺的2007年底双薪(公司其他员工都已收到该双薪,甚至公司的一位在2008年3月离职的员工都收到了该双薪)和 2007年3月和4月的病假工资。却于2008年5月4日收到公司于2008年4月28日打印,4月29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说因我长期旷工, 所以至2008年4月16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
来源:donews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