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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工作”这“结论”太厉害

人力资源总监CHO.ICXO.COM (2008-05-13 15:46) CHO频道今日最新资讯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草案)》公布并征求意见 部分内容存在争议

  新闻背景:5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条例》共有45条,其中规定了14种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专家认为这些在《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出现了“细则不细”的情形。

  专家:企业容易随意解除合同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编辑注: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沈阳市政协常委、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功涵:这样的规定很模糊,胜任与不胜任没有统一规定,也没有一定的标准,这容易造成企业随意解除合同的情况。

  为了保障职工的利益,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相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尽快制定出相关的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

  同时,《条例》中提出,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下,企业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

  杨功涵:这相当于转移了企业经营的风险,容易损害职工的权益,企业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给职工充分、合理的补偿,才可以解除合同。

  企业:对职工有约束作用

  “《条例》细化了《劳动合同》的很多规定。”沈阳某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相关负责人员张威表示。

  张威指出,《条例》中具体规定了14项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减少了用工风险。”

  “比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张威说,“这就保护了企业的利益,对职工产生了约束的作用。”

  张威表示,在有明确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才会更敢于同职工签订合同。

  职工:“都是企业说了算”

  作为职工一方的马波却表示:“《条例》的很多规定,在企业处于优势地位的情况下,职工的权益依然难以保障。”

  “什么是不能胜任工作?什么是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这些都是企业说了算的,”马波说,“那就相当于,企业随时都能以这种理由和我解除合同,这样既使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也等于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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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劳动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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