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布并征求意见 部分内容存在争议
新闻背景:5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条例》共有45条,其中规定了14种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专家认为这些在《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出现了“细则不细”的情形。
专家:企业容易随意解除合同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编辑注: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沈阳市政协常委、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功涵:这样的规定很模糊,胜任与不胜任没有统一规定,也没有一定的标准,这容易造成企业随意解除合同的情况。
为了保障职工的利益,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相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尽快制定出相关的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
同时,《条例》中提出,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下,企业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
杨功涵:这相当于转移了企业经营的风险,容易损害职工的权益,企业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给职工充分、合理的补偿,才可以解除合同。
企业:对职工有约束作用
“《条例》细化了《劳动合同法》的很多规定。”沈阳某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相关负责人员张威表示。
张威指出,《条例》中具体规定了14项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减少了用工风险。”
“比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张威说,“这就保护了企业的利益,对职工产生了约束的作用。”
张威表示,在有明确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才会更敢于同职工签订合同。
职工:“都是企业说了算”
作为职工一方的马波却表示:“《条例》的很多规定,在企业处于优势地位的情况下,职工的权益依然难以保障。”
“什么是不能胜任工作?什么是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这些都是企业说了算的,”马波说,“那就相当于,企业随时都能以这种理由和我解除合同,这样既使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也等于没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