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有利于职工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实施了近半年,现实中,很多单位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是个包袱,”沈阳市政协常委、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功涵说,“《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打消企业这方面的顾虑。”
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符合一定标准的,只要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就需要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此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杨功涵表示:“这种规定使企业担心用人风险的提高,进而产生了反对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
“《条例》规定了14种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杨功涵说,“这使企业明确,既使签订了无固定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有利于打消企业的忧虑和担心,使企业敢于与职工签订合同,也就有利于职工的权益,这成为《条例》的一大亮点。”
杨功涵同时指出,《条例》明确了,“连续工作满十年”,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这也有利于对职工的保护。
网友辩论
标准是否合适?
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切身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在征求意见第一天,参与人数就创造了国务院法制办网上征求意见系统的纪录。
至昨日21时30分,《条例》在国务院法制办官网上的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已有2001人参与,此时,距离该草案在该系统上全文公布尚不足24小时。
对这些规定的不同意见,搜狐网评论开通的“辩论话题”栏,截至今日0时,认为该规定不合适的有363人,认为合适的只有54人。
■正方
北京市网友:如果所有企业都无法开除应该开除的员工,那么(1)企业的经济效益就不会好;(2)无法空出更多的就业机会;(3)回到大锅饭的体制,干多干少一个样;(4)由于负担重、成本高、效益不好,企业收益下降,员工工资水平下降或得不到提升。
■反方
宜宾市网友:不管是什么法,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让劳动者老有所养。你想工作都没有了拿什么来养老?这不是一个企业和一个家庭的问题,是国家安定和发展的大问题。所以劳动者还是不应随便解聘。
网友ezhao:什么叫不能胜任工作?能不能胜任工作由谁定?公司定还是劳动者本人定?如果本人觉得可以胜任而公司觉得他不胜任是不是就可以开除?如果光是公司定能不能胜任工作,这条就是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