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CEO CHO CFO CTO CIO CMO  
 
  您的位置世界经理人 > 人力资源总监 > 专题 > 新劳动法

 

公司该怎样辞退持假文凭的员工

人力资源总监CHO.ICXO.COM (2008-05-14 14:09) CHO频道今日最新资讯

  「问题」

  我公司一年多以前通过严格的应聘程序招聘了一名员工王某,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一年多后,我公司在无意当中发现王某在应聘时用了假文凭,他原是专科生,在应聘时伪造了一个本科文凭。虽然其实际能力并不差,在试用期间受到领导的多次表扬,但我公司认为其对公司不诚实,因此想辞退该员工。

  请问,在这种员工完全胜任工作,而且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否以员工用了假文凭为由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我公司是否要支付其补偿金?

  「回复」

  使用假文凭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欺诈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员工原因,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十八条对劳动合同中的欺诈作了如下定义:“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从遇到的情况来看,贵公司在认为王某确实有该文凭的情况下,才作出了录用决定。王某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使单位作出了违背其意愿的错误表示。所以,王某在应聘过程中的做法是欺诈行为。

  因此,当贵公司发现员工因使用假文凭而受聘,同时又不能容忍这种欺诈行为时,可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为由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当然,贵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录用王某时,贵公司并不知道其本科文凭为假,并且据此录用了王某。否则,如果该员工对于贵公司以假文凭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有异议,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那么,贵公司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在此,我们提醒所有的用人单位,在平时的人事管理中,要注意证据的搜集,在作出任何人事决定之前,都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样的决定是合法合理的,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劳动争议的出现。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魏浩征
   相关新闻  热点信息
 
 “不能胜任工作”这“结论”太厉害
 劳动合同法草案防华为辞职门再发生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博弈劳资平衡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集民意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4种情形下可解除
 单位拒开离职证明 劳动者可索赔
 《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有哪些影响?
 逾期不付夜班津贴 应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有望杜绝“血汗工厂”
 劳动合同法应“松绑”创业型企业
领袖职场 赚钱机会! 希望轻松月入1万元以上进来
扩展阅读[请确认您已经接入互联网]
CHO观点 CHO书架 CHO之星 每日之星 HR案例 HR游戏
战略与体系 CHO聚焦 组织与流程 今日重点 职位管理 经典案例
素质模型 名企试题 变革管理 精英人物 企业文化    简历制作
沟通激励 面试指南 培训发展 薪资行情 领导力   职业指导
招聘选拔 白领话题 绩效管理 职场动态 薪酬福利    企业
员工满意度 媒体 原创     HR工具箱 推荐      office频道

点击查看 360行的职场精英们
CHO推荐
CEO推荐

CFO推荐

经理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