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CEO CHO CFO CTO CIO CMO  
 
  您的位置世界经理人 > 人力资源总监 > CHO知识库 > HR案例

 

工资变股份 员工讨薪获支持

人力资源总监CHO.ICXO.COM (2008-06-13 14:42) CHO频道今日最新资讯

  法院:有价证券不能代替工资

  冯女士曾是北京范特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由于要求公司支付被扣入股的工资获得劳动仲裁支持,冯女士被公司诉至西城法院。因认定员工工资必须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法院一审判决范特西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0万余元。

  范特西公司于2006年底由包括冯女士在内的3名股东出资注册成立。在公司的筹备阶段,公司与股东之一冯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员工持股协议书》。根据约定,冯女士担任公司创意总监职务,月工资7474元。公司按照每股3.15元的价格向冯女士等股东进行“工资融资”,也就是相当于冯女士每月用7474元的薪水进行投资。2007年9月中旬,冯女士离职,此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的工资8968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冯女士的申诉请求。

  范特西公司认为,劳动法并不禁止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工资进行处理。按照仲裁的裁决,冯女士可以毁约,并从公司财产中抽回资金,侵犯公司的利益。因此起诉要求不支付冯女士工资及补偿金。

  而冯女士则认为,公司将企业向股东增发股权和支付工资混为一谈,工资股权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概念,不能互相取代。她不应因是公司股东而无权获得劳动报酬。她与范特西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她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了劳动,公司没有给她发放工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约定工资是股东的出资,这属于无故扣发员工工资

  法院最终驳回了范特西公司的起诉,范特西公司应依法向冯女士支付工资,并支付拖欠工资的补偿金。“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的支付。”法官表示,工资支付必须用现金支付,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予以变更。范特西公司以发放持股凭证的形式代替货币向员工支付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双方之间关于股权的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另行解决。因此,公司应依法向冯女士支付工资89688元,并支付拖欠工资的补偿金22422元。

来源:北京商报
   相关新闻  热点信息
 
 限制跳槽单位需给封口费
 当终止合同时,遭遇病假?
 讨论:培训协议中的保证金能否有效?
 跳槽时带走客户名单违法吗?
 聊天聊出的一个人力资源案例
 公司规定上班讲话者罚戴口罩3天
 领导慎言 下属才能“畅所欲言”
 从HR沉戟职场初探职场潜规则
 我对上司的不满该不该跟他说?
 能力测验在招聘实务中的运用
领袖职场 赚钱机会! 希望轻松月入1万元以上进来
扩展阅读[请确认您已经接入互联网]
CHO观点 CHO书架 CHO之星 每日之星 HR案例 HR游戏
战略与体系 CHO聚焦 组织与流程 今日重点 职位管理 经典案例
素质模型 名企试题 变革管理 精英人物 企业文化    简历制作
沟通激励 面试指南 培训发展 薪资行情 领导力   职业指导
招聘选拔 白领话题 绩效管理 职场动态 薪酬福利    企业
员工满意度 媒体 原创     HR工具箱 推荐      office频道

点击查看 360行的职场精英们
CHO推荐
CEO推荐

CFO推荐

经理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