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CEO CHO CFO CTO CIO CMO  
 
  您的位置世界经理人 > 人力资源总监 > 人事法规 > 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工作场所气温超33℃不得安排孕妇工作

人力资源总监CHO.ICXO.COM (2008-06-26 13:19) CHO频道今日最新资讯

  “由于工作中暑的,无论在室内还是室外,在本地还是外地,都算工伤。”昨天,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陈泰才向记者表示。根据该局会同卫生、安监、工会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高温天气停工不得扣工资,工作场所气温超33℃不得安排孕妇工作。

  未参工伤保险 中暑由单位埋单

  广州继续“高烧”,不但是建筑地盘的工人,就连需长时间在室外跑业务的保险经纪、快递员也大呼受不了。某保险公司业务员邵先生说:“不在外面跑就拉不到客户,但天气这么热,一旦中暑,能算工伤吗?”

  记者就此问题请教相关专家,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陈泰才表示,只要是工作引起的中暑,都算工伤。据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患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中暑则被列入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

  陈泰才强调,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办理参保及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时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

  高温天气停工 不得扣除工资

  市劳动保障局工资处处长韩志荣也提醒劳动者,进入6-10月高温季节,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减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都应该获得单位发放的不低于100元的高温津贴。

  他同时强调,根据四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而在高温用工选择方面,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另外,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

来源:中国劳动咨询网
   相关新闻  热点信息
 
 大学生村官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保值增值”办法初定
 职工持股新规避免“最坏私有化”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投资办法初定
 北京7月执行医保新政 报销起付线调为1800
 上海拟调高公积金缴存比例
 应禁止劳动部门从事劳务派遣
 国资委为国企职工持股立规 严限职工持股及其投资
 强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遇难题
 生产一线职工工资未增 老总不得涨薪
领袖职场 赚钱机会! 希望轻松月入1万元以上进来
扩展阅读[请确认您已经接入互联网]
CHO观点 CHO书架 CHO之星 每日之星 HR案例 HR游戏
战略与体系 CHO聚焦 组织与流程 今日重点 职位管理 经典案例
素质模型 名企试题 变革管理 精英人物 企业文化    简历制作
沟通激励 面试指南 培训发展 薪资行情 领导力   职业指导
招聘选拔 白领话题 绩效管理 职场动态 薪酬福利    企业
员工满意度 媒体 原创     HR工具箱 推荐      office频道

点击查看 360行的职场精英们
CHO推荐
CEO推荐

CFO推荐

经理学堂